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与评估
注册基金公司
        第三章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章  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代销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所称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及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期货资管计划”)。
第三条 适当性定义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四条 指导原则
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应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三)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与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与评估
第六条 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投资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