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公布日期】2010.11.08
∙【文 号】清算所公告[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11.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已被: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7日)废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
(清算所公告[2010]3号)
为规范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登记结算业务,防范凭证登记结算业务风险,保障市场参与各方 合法权益,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0]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 分别制订了《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清算所将按照相关操作指南的要求,为市场参与者开立持有人账户、进行系统联网,办理凭证创设后的确权登记、凭证交易的结算等业务。凭证创设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在参与凭
证业务前,请确认已签署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主协议》,并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清算所各项业务联系人:
开立持有人账户:谢冰清、刘文
凭证创设的登记:王艺丹、谢理达
凭证交易的结算:刘歆、马先
其他业务咨询:夏高鹏、张赋杰
附件: 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 日
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规定、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参与清算所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办理持有人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以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 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投资者,可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成为本公司结算成员,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注册基金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持有人账户,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可按管理部门规定单独开立持有人账户。
第五条 投资者可直接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结算代理人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交双方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开户材料。
第六条 清算所结算成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
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直接与清算所联网并参与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结算代理人可代理其他结算成员开立持有人账户并办理结算。
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账户,不与清算所联网,需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开立持有人账户,并代理结算的结算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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