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性克隆的观点
目前克隆人类胚胎分三类:
一、性克隆,以人类疾病为目的,用胚胎多能干细胞来克隆特定细胞、组织乃至器官以修复病人的组织或器官。
二、研究性克隆,以研究人类胚胎发育及其中的基因调控过程为目的。
三、生殖性克隆,以复制人为目的。指从一个人甲的身上提取体细胞,将该细胞的细胞核植入另一个人乙的细胞核已被取出的卵细胞内,并通过电击刺激产生细胞融合,然后将这样制成的胚胎植入母亲丙的子宫长大。从本质上讲,生殖性克隆是一种无性繁殖技术,这种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两性繁殖的本质。
三者使用同一种核转移技术,只是目的不同。
(一)支持观点
克隆人的研究有利于人类的发展:
1、有利于人类优质发展。(可在人类基因库中有目的选择利用组合优势基因,筛选淘汰劣
势基因。)
2、促进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认识、掌握人类遗传和发育全过程,促进人体科学、生物医学发展。)
3、满足复活故人的愿望。
4、让单身男女能拥有后代。(人类有权处理自身的DNA,每个公民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案来复制它)
5、可以复制天才(科学家、艺术家、世界冠军等)
(二)不支持观点
目前各国对生殖性克隆以不支持观点为多,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严格限定。
2001 年 7 月 31 日,在布什的敦促下,美国国会众议院以 265票赞成、16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研究的《韦尔登法案》,规定进行克隆人尝试或者利用克隆胚胎进行研究者,将被处以至少 100 万美元的和多达 10 年的监禁。
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于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犯罪行为的观点目前还很少见。我国在国际上提出了“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的“四不”政策,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只是由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了一部技术规范和两部伦理指导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性克隆来获得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但这些规范和原则都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相比起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采取立法的形式来处理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人来明显滞后;我国政府的态度是明显的,那就是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四不”政策中的“不允许”明确透露出禁止的意思),但并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政策的实施。
本组亦不支持生殖性克隆的开展,究其原因如下:
1、对性伦理的影响
(1)生殖性克隆可能引起性关系混乱
(2)生殖性克隆将强化性行为的去生殖化趋势
(3)生殖性克隆可能导致部分人性比例失衡
(4)生殖性克隆对同性恋的可能影响
(5)生殖性克隆对性审美的可能影响
(6)生殖性克隆可能加速卵子的商品化
2、生殖性克隆的运用会打破生物遗传的多样性,可能会引起人类社会发展的倒退
(1)生殖性克隆会打破生物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今天地球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的两性生殖方式中精子和卵子结合后产生的受精卵的基因是父体基因和母体基因的结合,而这种父体基因和母体基因的结合是存在多种不同的组合的,这也增加了后代个体的变异性和多样性,单纯对体细胞的复制产生的婴儿和后代的基因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仅仅是对提供体细胞的男方或女方的单纯复制。抹杀了遗传变异的可能性,也完全杜绝了生物的多样性。)
(2)生殖性克隆会影响后代性别的选择,容易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体细胞提供者的性别就已经决定了复制产生的婴儿的性别,就会有可能使得人们提前选择婴儿的性别。如果法律允许生殖性克隆技术运用于人类生殖领域,则人们非常有可能根据自身和家庭的需求
来事先限定婴儿性别,从而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并进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生殖性克隆冲击了人类社会既有的生育方式和生育权制度
(1)生殖性克隆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模式(传统的生育模式是有性生殖,婴儿的产生前提是由精子和卵子的存在。生殖性克隆技术是无性繁殖,即后代的产生不需要不同性别的男女双方,生殖后代已经变成了只要有克隆技术所需要的体细胞即可,那么单身女性或女同性恋者可以不需要男性介入即可凭借生殖性克隆技术产生自己的后代。)
(2)生殖性克隆冲击了法律上的生育权制度(我国卫生部于 2003 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我国的生育权主要是指夫妻之间所享有的生育权,并不包括单身女性和同性恋者。生殖性克隆一旦被法律允许运用,这种生殖行为是否违法呢?)
4、生殖性克隆会造成家庭伦理关系和法律主体身份的混乱
(1)生殖性克隆会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自己生自己”,克隆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身
份到底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如果婚姻的一方是克隆人,他与自然人配偶生殖的子女与这个克隆人的体细胞提供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克隆产生的后代与体细胞提供者从基因的角度上是完全一样的,那么这两个人在现实生活是被视为亲子关系还是兄弟或妹关系呢?)
(2)生殖性克隆会造成法律主体身份的混乱。(克隆人是活生生的有独立呼吸、自主意识的人,需要承担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两者完全一样,身份证到底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在出现了法律纠纷时,到底是与前者还是与后者进行解决?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现场遗留的 DNA 到底是前者,还是后者的呢?)
5、挑战人类尊严
每个生命独一而二,选择克隆生殖方式的体细胞提供者大多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对于自身成长不满或希望自身更好发展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将自身成长中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统统强加于克隆人的身上,克隆人会在这种意识的长期影响下逐渐失去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变成一个机械服从的复制品,这对克隆人自身人格独立的践踏。在实际生活中,倘若一方使用了自身的肖像去获取某种利益时,另一方是否也应该从这种获益中分得相应部分呢?当一方恶意使用肖像时,另一方的权利该如何维护呢?法律又该如何保障克隆人
自身的人格独立呢?
6、生殖性克隆技术违背了伦理学上的不伤害原则
医学伦理学上的不伤害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研究被试者和患者的过程中应该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避免其所采取的研究行为或者行为给被试者或患者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失败—修正—再失败—再修正—成功这样一个研究实验的过程也是克隆过程会出现的问题。目前克隆技术还不成熟,成功率低,后代易遗传缺陷,这样贸然进行人类克隆,这是不人道。
结论
生殖性克隆技术尽管是生殖技术领域的极大突破,但是其带来的对现实法律秩序的冲击会造成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因此,面对生殖性克隆技术的发展,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一方面不能惊慌失措,我们不应该拒绝技术对人类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我们要对生殖性克隆应用的社会后果,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充分、科学和伦理学的讨论。在未能充分证明这一技术对人类的进步意义之前,为防止负面的后果,对可能的好处进行牺牲以及通过各种手段控
制对生殖性克隆的研究是必要的。总之,任何技术的进步,都会产生伦理争议,但这种争议正是人类规范自己行为的明智选择。
[5] 刘宇梅,魏玮.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审视.重庆交通大
学学报(社科版),2007,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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