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1987.06.20
∙【文 号】银发[1987]186号
∙【施行日期】1987.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农业银行帐户查询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7]186号 1987年6月20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经1987年4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的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决定,自1987年8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行改进的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0年在该地区试行的限额结算办法。现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关于加强压数机管理的规定》发给你行,请准备组织施行。
鉴于农业银行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三省一市农业银行机构暂不办理新票汇结算业务。
在试行过程中,各行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
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
(1987年4月)
为改进票汇结算,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7年4月26日至29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的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会计处长以及交通银行的会计处长。同时,还邀请压数机生产厂家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1980年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之间试行的限额结算和1984年在全国试行的票汇结算,在做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又各具特点。为了进一步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改进全国的票汇结算办法摸索经验,应将两种办法合并为一种,取名“票汇结算”,先在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三省一市的区域内试行。
会议对1985年10月“黄山会议”草拟的票汇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修改后的《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要点是:
一、通汇面广,汇票的签发由指定(即发给结算章和压数机)的银行办理。所有银行均可以办理汇票的转帐解付,并及时进入收款人帐户
;
二、汇款人能确定收款对象的,汇票应填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被指定人员可以持票直接向汇入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
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收款人,根据需要也可以办理票汇转汇,但转汇的汇票必须全额解付
;
四、由汇出银行审查,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可用以到指定的汇入银行支取现金
;
五、新的票汇结算办法安全性强,汇票除加盖签发银行的结算章外,还须使用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
;
六、遗失支取现金的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与会代表讨论了《关于加强压数机管理的规定》,并提高了对压数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汇业务的专用工具,是确保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会议就贯彻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议定了以下有关事项:
一、新票汇结算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范围内试行,同时停止签发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凭证。
二、新票汇结算业务除由原办理限额结算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办外,建设
银行和交通银行也同时开办。人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开办票汇结算业务。
三、三省一市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在该范围内签发和解付汇票一律按照新票汇结算办法办理。
四、新票汇结算业务使用全国票汇结算业务的三联式票汇委托书和四联式票汇结算凭证。
五、为切实做好压数机的管理和使用,由人民银行与生产厂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压数机的购置费由各行列入成本开支。
在华东三省一市由实行多年的限额结算办法改为新票汇结算办法,变动较大,涉及面广,为此,会议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省、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各专业银行根据会议精神和总行颁发的新票汇结算办法,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和编写宣传材料。对外广泛开展宣传。对内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认识,尽快掌握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规定和使用。
二、抓紧做好新票汇结算办法、会计核算手续和宣传材料的印发,新增结算章的刻制,票汇结算凭证的清印和领用,行名行号簿的编印和相互间的发送(互不收费),结算章印模、压数机印样对所属未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和信用社的发送。同时,要与压数机生产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压数机的发送、验收、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限额结算停办后,对1987年8月1日前签发的限额结算凭证在有效期内应予受理;汇出行对结算保证金科目限额结算户要抓紧清理,逾期的结算凭证应与付款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未用的空白限额结算凭证,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及时清点收回,妥善保管,集中各自的省、市分行销毁,严防散失,以免发生流弊。
四、各行要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试行工作;要树立全局观点,人民银行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专业银行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试行工作。
附件二:
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行)
第一条 票汇结算,是汇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以下简称汇款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个体经济户及个人需要汇拨各种款项,均可以办理票汇结算。
第三条 汇款人办理票汇结算必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法令和银行的结算制度。
第四条 汇票的签发,由指定的银行办理。在未经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汇票的转帐解付,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所有均可以办理;现金解付,必须在汇票指定的汇入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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