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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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惶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阳,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惶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阳,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投资公司名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黎,*,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本仁,*,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现羁押于XX监狱。
原审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5号楼1层215-南122b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黎、原审被告谭本仁、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京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江公司、韩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范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韩江公司、韩立公司与范黎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韩江公司、韩立公司向范黎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二、一审认为韩江公司、韩立公司与谭本仁存在挂靠关系,存在认识错误,韩江公司、韩立公司不应据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范黎并非《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四、韩江公司、韩立公司与谭本仁没有最终结算,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及支付情况,减去应扣项等,韩江公司、韩立公司并不欠付谭本仁工程款。
范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新京润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对于新京润公司的责任认定。新京润公司和范黎之间没有签署任何的合同,所以范黎是跟谭本仁之间的合作关系,工程结算新京润公司是跟韩江公司结算的,已经超付,从工程款结算方面,新京润公司与范黎没有关系。
谭本仁未提出上诉。
范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韩江公司、韩立公司、新京润公司、范黎连带支付工程款26939991.47元;2.要求韩江公司、韩立公司、新京润公司、范黎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26939991.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韩江公司、韩立公司、新京润公司、范黎连带返还履约保证金250万元;4.韩江公司、韩立公司、新京润公司、范黎连带支付履行保证金的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建筑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新设分立为韩江公司、韩立公司。
2008年7月6日,新京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韩江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韩江建筑公司负责北京合生新
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工程的施工。
2008年7月6日,韩江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谭本仁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工程。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韩江建筑公司和新京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联营方式部分约定:甲、乙方组成联营施工体共同承担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为更好的完成施工任务,统一使用甲(乙)方的施工标牌和称谓,甲方负责对联营承包工程的总体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协调建设方与乙方办理工程量核定、付款、结算等手续;乙方全面负责组织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相关工作;乙方全面负责组织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具体施工,包括对承包范围内的本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税费等。
2013年12月28日,韩江建筑公司(谭本仁)作为甲方与范黎作为乙方签订涉诉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项目的总承包商,将该工程中的D3#楼总承包所承
包的内容交由乙方承包,工程名称为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8号,具体承包范围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联营模式承包;乙方工程结算价款约定为乙方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建设方下浮(合同约定为税前下浮15%)、税金(合同约定为7.13%)、甲方管理费等,结算总价款以甲方与建设方最终确认的结算数据为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万元(原文如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会同其他专项工程结算一并上报建设方,具体结算数据以建设方最终审定数额为准;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参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联营承包合同《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协议书》为准。合同附件包括《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D1#~5#)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协议书》、分包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清单、承诺书等。涉诉合同尾部签字盖章处甲方未盖章,授权代表处签有谭本仁的名字,乙方处有范黎的签字。
附件3承诺书约定:乙方负责人对北京合生新京润项目一区项目的D3#楼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交由乙方负责实施工程项目情况有深刻了解,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缴纳250万元作为承接本
工程的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履约保证金,若本人履行承诺,则甲方项目部承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善结算手续后30天内,且无劳资纠纷后退返100%工程履约保证金250万元。承诺书尾部的承诺人(合同签约人)处盖有范黎的签名,接受承诺人(合同签约人)处签有谭本仁的名字。谭本仁对涉诉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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