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为核准项目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
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
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万投资什么项目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
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 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
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
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墓熊项目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
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化工原料:新建P T A、P X、M D l、T D l项目,以及P T A、P X改
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
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l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
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
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
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
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
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
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 l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
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十一、金融 .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
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
(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
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
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
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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