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20万投资什么项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9
【字 号】郑政文[2012]49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和《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可在规定权限内从事具体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节能效益评估,包括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环境效益评估;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九)附图、附表;
  (十)结论。节能评估文件按照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见附件1)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按照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由各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结果抄报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转报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可直接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审机构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时间协调同步。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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