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采访问题大全
制片人采访问题大全
问题一:需要我投资多少?
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投资是项目的投入部分,该项目投入应定义为:使项目能够全面综合地完成最终版本所需要的资金数额。投入成本应当包括项目所需现金,同时也包括任何现在无需付款,但将来需要付款的义务,即应付款。应付款也就是使用在本项目上的费用,但是双方已经承诺的、在项目的发行结束后或发行过程中才会发生的费用。项目建议书需要涉及投资的总体规模和作为整体投资一部分的最基本投资内容,或者投资形式和/或种类。但是,作为最基本内容,它应当说明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才能实现该项目。
这使人想起制片行业中的一个最大误解,这种误解直接影响着制片人。制片人应该如何在项目完成之前就知道需要指出多少资金?如果买一幢房子,分析已知或已有信息,能够确定出总投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电影、电视项目。但是,制作影视片又与购买房产不同,如果某制片人缺乏知识或经验,他/她或许会首先征询各式各样人的意见,以期在确定项目的成本项目的成本之前,从他们那里获取各类有用信息。对于缺乏独立经验的制片人来说,麻烦通常也会就此发生,他/她可能只是一个制片主任来编制项目的预算,而不调查了解项目的创
造性过程。
制片主任不是制片人,虽然有些制片主任也从事制片人的辅助工作,但是他们更侧重于经营、管理拍摄过程中的日常活动。制片主任并不参与后期制作和项目的上线决策,不参与影片制作过程中的创造性或哲学思考,也没有必要全面理解导演的要求。因此,何必要制片主任来准备预算?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候任”制片人要相信制片主任给他/她提供的预算?制片主任做预算时,总是会给自己留有后路,要求的费用支出永远高于他们的责任范围,或者永远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资金,以应付某些他们不很熟悉或者不很了解的事务。制片行业并没有太多的行业规则,但是在制片过程中每每会遇见这样一项规则,即:在前期制作阶段没有计划到的,就会影响制作阶段;在制作阶段没有做到,就会影响后期制作阶段。这种连锁反应就是造成屡屡超过预算的原因,所以,为什么要以制片主任做出的预算来确定电影成本呢?
20万投资什么项目电影制片厂一般都有预算部,该部门在读过剧本以后,就拟订一个预算,并将该预算交给制片人,以确定电影的成本概算。因此,制片厂就要求电影制片人,把项目成本控制在一些从来没有制作过电影的人所编制的预算之内。这种做法有什么道理?在《姑娘、金表和
其他》(The Girl,the Gold Watch and Everything)这部电影的开发阶段,制片人迈耳·史雷波曼曾为电影剧本的第一稿准备了一个预算,因为制片厂只收到160万美元的许可费用,他必须把整个项目控制在这个数额之内。电影制片厂就同样的剧本准备了一个预算,结果为260万美元。于是,制片厂就要求史雷波曼重写剧本,以为只有重写剧本,才能控制成本。史雷波曼坚持原来的剧本,向他们提交了他根据未修改的剧本编制的预算(和他的制作板),并提醒他们,他才是电影制片事宜的决策人。在史雷波曼的主持下,最后这个项目只是用了137万美元。
问题二:我的投资回报是什么?
这又是一个比较好回答的问题,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电影利润中投入的资金或投入资金的某部分应当获取的百分比。投资人(通常简称为“钱”)应当分得50%、70%还是30%的利润?项目的第一个投资人(通常简称为“第一笔钱”),是否比后来的投资人分得更高的份额,因为后来的投资人在别人的带动下,才介入投资。这种理念的基础是:第一笔钱最难募集。无论一笔交易如何设计,都必须在投资计划中清晰阐明。
投资模式、利润分配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反映了投资的不同心理因素。
试举一例:第一次制片的制片人分得的利润可能会占较小的份额,而使用较大的份额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者制片人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吸引创作人才。也可以让这些创作人才优先获得一部份利润,然后投资者或制片人再进行他们的利润分配。独立制片作品《猎手的鲜血》(Hunter’s Blood)初始预算为80万美元,是一个民俗类的项目,是惊险和恐怖类电影,表现文化冲突。根据最终使用结果原则研究表明,在投资规模上,此类项目应该有很好的回报率,这当然还要取决于制作的质量和创造性。针对这种情况,这个项目的制片人认为应当锁定一批被动投资者(被动投资者是指从来没有投资过电影项目的投资者)。最终,佛罗里达州中部的一批医生成为这个项目的被动投资者。起初,因为不了解娱乐业的投资模式,他们对于用现金进行投资有一些犹豫。投资娱乐业和投资房地产业不同,投资人无法去实地看一看,去触摸、去感觉,所以必须首先给投资人一定的安全感,并且使之相信该投资是低风险投资。于是,引入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要求这些被动投资人自己的金融机构,向该银行出具信用证,获得信用证之后,这家银行提供项目贷款。这种安排使人相信,银行已经审查了这一项目(即《猎手的鲜血》),而且银行以信用证作为抵押物才提供资金,于是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其实,因为银行手中持有抵押物,银行并没有风险,但是,投资者的确感觉到更加安全,因为他们知道又有一家金融机构已经审阅了投资
计划。投资人据此认为,经过这样处理,摄制组一定会最终完成项目。制片机构必须对投资金额承担全部责任,为了偿还贷款利息,制片人必须在制作成本中另行准备15万美元作为银行费用,以备在贷款到期时返还银行。因此通过投资人,制片人向银行出具了100万美元的信用证。制作项目的过程中,制片人的一项主要责任是对投资人表示出真诚,并且认识到“娱乐产业”一词中的“娱乐”二字同“娱乐产业”同样重要。这个项目完成之后的总投资是75万美元,银行在全部最终版本完成后的一年之内收回了贷款,信用证也从未使用过。银行通过资金投放收到利息,投资人也收到应有的利润份额,电影本身也获得了成功。
在另一部电影的制作中,制片人第一次从事电影制作,需要创设一种机制吸引投资人,并使投资人相信其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在此案例中,制片人还没有来得及研究降低投资风险的措施,就已经筹到资金了,其依据是以制片方所开列的参与份额为基准,采用75:25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资人得75%,制片人得25%。这一方法后来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即允许投资人在参与利润分配之前,收回其15%的投资总额。对于投资人来说,15%是一笔非常有吸引力的交易。至此,因为投资人获得了明显有利的投资回收风险比率,所以需要考虑的惟一问题,就是制片人的真诚、热情和为该片组建的班底。
虽然,影视投资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商业往来,但是激情永远伴随着商业合作,有了激情也就有了自我,有了自我也就有了动力。如果制片人想吸引投资,就必须提出完整的投资计划。
问题三:何时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
回答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来说,项目整体寿命的前18个月,项目投资人获得回报的可能性最大。也就是说,假定在最终版本全部完成之后,作品发行和投放途径已经启动,通过发行业绩,就能看出投资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回报,而这种回报的最高点,一般发生在作品投放的前18个月,这种现象有下列若干原因:
在作品完成的头一年,发行人每月向制片人汇报;在第二年,每季度向制片人汇报;到了第三年,制片人只能接到两年一次的报告。一部作品在其既定的最基本市场上投放之后,立即就会显现出其巨大的冲击力,辅助市场比如电视、有线频道、录像带、DVD等只能在初期投放之后,才能够做出相应的安排。但是,所有这些发行,都会在作品投放后的18个月发生。
任何一种发行渠道都可能存在预付款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发行人所能获得的百分比,或者直接影响发行费用。如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行人以担保形式支付了预付款,那么制片人就可以清楚地说出投资人可以获得何种回报。
但是,这种安排将使担保人或发行人承担一定的财务责任,所以,制片人通常会同意在项目完成之后,给发行人一些其他奖励。奖励所采取的形式,可能是与付高额发行费、全额返还担保及利息、股份参与、对项目拥有创造性建议或控制权,上述奖励措施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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