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237号决议,要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会议和工作,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遂在联合国总部外设立了办事处。1987年,美国总统签署了1988-1989年度的《对外关系授权法》,其中一部分即为著名的《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系特别针对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规定在美国管辖范围内设立和维持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办事机构为非法。而根据1947年美国与联合国订立的《总部协定》第11条至第13条的规定,美国有义务允许联合国代表团的人员进入和留在美国执行公务。联合国秘书长认为,美国《反恐怖主义法》违反了《总部协定》,并认为美国不会完全尊重《总部协定》。这样,《反恐怖主义法》与《总部协定》之间就存在冲突。秘书长认为应该援用《总部协定》第21条的程序来解决这一冲突,美国则认为自己仍然在评估适用该立法会出现的情况,此时就采取争端解决措施是不恰当的。《总部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下:联合国和美国关于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或任何补充协定之争端,如未能由谈判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办法解决,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最终仲裁。三名仲裁员中一名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一名由美国国务卿提名,还有一名由秘书长和国务卿共同提名,如双方就第三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国际法院院长指派。
问:
(1)联合国和美国之间是否存在争端?如果是,那么争端是否是关于《总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为什么?1、存在争端;关于《总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2)美国不考虑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国内法置于国际协定之上是否违法?为什么?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长期以来一直为司法判决所支持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做法是有法律责任的。
(3)美国是否有义务用仲裁解决争端?为什么?
3、有义务遵守用仲裁解决争端的义务
针对南非罗得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安理会自1965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国际法院在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南非不顾安理会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果”这个一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明确指出:(1)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纳米比亚撤出其行政当局,从而结束它对该领土的占领;(2)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以纳米比亚名义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有义务避免采取
任何暗示承认南非当局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为合法的行为,或支持或帮助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的行为,特别是避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这样的交往;(3)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责任在上述第(2)项的范围内协助联合国关于纳米比亚所采取的行动。
问:
(1)国际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所依据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3】中明确指出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责任在上述第二项范围内协助联合国,诚意履行的内容包括每一个国家有责任诚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负义务。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是什么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问题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责任是什么关系?
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应该遵守联合国的基本原则。
2006年5月21日,黑山共和国就独立问题举行全民公决,55.5%的选民在公决中支持独立。这一数字达到了黑山全民公决法案规定的独立标准。随后,黑山共和国议会通过了黑山独立决议以及独立宣言。6月14日,我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表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并强调中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黑山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当天,外交部通知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问:
(1)塞尔维亚和黑山分成两个国家,其他国家是否有义务承认这两个国家?为什么?
其他国家并没有义务,承认是单方面的意志
(2)其他国家在塞尔维亚和黑山分别成为两个国家后对其的立场和态度,是否会影响这两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为什么?
不影响,承认并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3)我国对黑山的承认,对我国与该国的关系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承认产生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从政治上承认是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开始,导致我国和黑山共和国的外交关系的建立,但两国关系狭小并不引起外交关系,从法律上讲不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构成两国法律关系的基础,中国应承认黑山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市,其总部、账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段时间外,巴塞罗那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批债券,但由于西班牙的外汇管制,导致债券不能偿付,最后巴塞罗那公司被西班牙法院宣告破产,导致许多人利益受损。1958年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西班牙的诉讼,要求西班牙赔偿比利时股东的损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比利时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和股东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般规则,只有公司的国籍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此,股东的国籍国比利时无权针对公司行使外交保
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拒绝了“诺特鲍姆案”所确立规则的类推适用,认为该案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和本案没有什么相似之处。
问:
(1)国家在为本国国民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是否必须首先用尽居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
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
  (2)“用尽当地救济”一语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
  (3)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公司一案的裁决的意义是什么?
 
塔顿岛是一个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岩石岛,盛产鸟粪,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该岛最早为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鸟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名军官乘一艘商船经过此岛时,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并作了详细的地理记录,但没有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D国驻B国领事馆听取军官的报告后,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的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50年当A国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问:
(1)发现与先占的关系是什么?
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虽然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晓的土地并不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是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的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发现却给发现者国家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使发现者国家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其间内,“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即在发现者国家完成占领的合理其间内,被发现的土地不得成为他
国先占对象。
(2)A国是否取得对塔顿岛的主权?为什么?
不能取得,A国认为曾和C国签订和平条约,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从C国继承了塔顿岛,虽然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鸟岛”,但并没有进行有效地占领,不具有塔顿岛的主权。
1990年3月20日,甲国军舰“沃尔号"在距离海岸大约16海里的本国毗连区海面,发现一艘被怀疑正准备向甲国走私电器的船舶“幸运号”,该船在乙国登记但所有船员都为甲国人。当“幸运号”往公海逃走时,“沃尔号”对其进行了追赶。3月21日,在追赶至离岸105海里的地方时,由于发生故障,“沃尔号”停止了追赶。3月22日,从另一方向驶来的甲国军舰“狄克号”追上了“幸运号”。当停船和登临检查的要求遭到拒绝时,“狄克号”军舰开炮将“幸运号”击沉。
问:
(1)“幸运号”的船旗国应为哪国?为什么?
乙国  船旗国为船只登记国 而该船在乙国登记
(2)“沃尔号”军舰是否有权执行对“幸运号”的紧追任务?为什么?
可以。幸运号在甲国的毗连区内违反了甲国在毗连区内的相关海关方面的规章
(3)“狄克号”军舰接替“沃尔号”军舰对“幸运号”展开的紧追是否正当?为什么?
不正当。紧追必须继续不停,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船舶或飞机接替最初追逐的船舶或飞机进行追逐不构成紧追的中断。而“狄克号”是从另一方向驶来的。因此其紧追已经中断,所以不正当。
(4)“狄克号”军舰将“幸运号”击沉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该行为不属于必要合理里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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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中国民航A344号班机在从沈阳飞往上海途中,被中国公民卓长仁等6人劫持至韩国春川机场。当时中韩虽未建交,但两国同为打击空中劫持犯罪之《海牙公约》的当事国,中国外交部据此向韩国提出交涉,要求引渡劫机犯并交还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韩
国方面交还了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但未引渡劫机犯。其后,韩国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6人分别判处了4至6年徒刑。
问:
(1)在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公约体系中,除了《海牙公约》外还有哪两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
(2)中国对于卓长仁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依据何在?
有,登记地国
(3)韩国对于卓长仁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根据何在?
有,降落地国
(4)对卓长仁等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为什么?
不能,不是政治犯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由何在?
不违反,公约中没有,中韩间也没有引渡条约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现了什么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亲美的伊朗王国政府被推翻。在革命过程中,示威游行的伊朗学生冲击并占领了美国驻德黑兰使馆,扣留了美国驻伊使馆的外交领事人员。为此,美国于l980年宣布冻结了伊朗在美国的资产。在释放人质谈判未能迅速取得结果的情况下,卡特政府派遣特种部队潜入伊朗使用武力营救人质,但行动遭到失败。与此同时,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海牙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同时请求法院判定伊朗违反了《维也纳外交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
则。伊朗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之一是认为扣押美国外交人员是民众的行为,不是伊朗政府的行为,因此美伊两国之间不存在争端。案件进行过程中,美伊两国继续进行了谈判,并最终达成了解决的方案,被扣押的美国外交领事人员获得了释放。
(1)美国与伊朗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国际争端?理由何在?
属于国际争端,因为革命过程中的运动是国家行为,美国与伊朗之间的纠纷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执
(2);美伊纠纷如果是国际争端,请问它属于法律性争端还是政治性争端?
法律性争端
(3)美国冻结伊朗在美资产的行为属于反报还是报复?理由何在?
报复, 因为反报是针对一国不友好、不礼貌、不公正的行为,常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贸易、关税、航运、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经济关系;报复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在此案件中,伊朗存在不法行为,美国对其进行报复。
(4)美伊谈判解决人质问题,属于何种类型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外交解决方法
(5)美国能否在谈判的同时,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可以,因为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争端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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