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安全、公正。
第四条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包括面试试题光盘,下同)印制、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评卷,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违规处理,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证明发布等。
第五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文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NTCE)(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密级为“机密”,保密期限为本科目考试启用前;评分参考(指南)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连续计算。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涉及考试舞弊的条款。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并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含答题卡,下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
第十二条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a.edu)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生成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
第十三条考生报名时应承诺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过程中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如违反考试纪律,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考生在报名网站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公告要求接受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考生准考证号由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在报名审核通过后生成。各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统一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编排考场。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报名网站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卷、答题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印
制。
第十七条教育部考试中心通过机要部门将试卷、答题卡发往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
第十八条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试卷、答题卡在辖区内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条形码是识别考生身份的重要标识。由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考生报名信息,按照《条形码制作要求》(见附1)制作。
第五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采用纸笔考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每年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部署,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与管理辖区内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区由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设定,考点应设在市(地、州、盟、区)政府所在地。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若干考场。
国考准考证号第二十四条笔试考点一般设置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办学许可证的标准化考点;面试考点一般设置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办学许可证的考点,或经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认可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一般由所在考点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2)。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六条考点设若干考场。笔试考场应选择在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教室,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
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面试考场应符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文件要求。
第二十七条笔试每个考场内配备至少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3)。各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九条笔试须严格按照《笔试实施程序》(见附4)和《笔试考生须知》(见附5)等有关要求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后,市(地、州、盟、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立即整理、清点、回收全部试卷、答题卡、面试过程数据、面试试题光盘、加密锁等考试相关材料。笔试各科目试卷须全部回收至各市(地、州、盟、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答题卡须全部回收至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试卷和答题卡可在笔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销毁。面试过程数据(含录音、录像文件,下同)、面试试题光盘、加密锁考后统一回收至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纸质面试测评表回收至各市(地、州、盟、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面试试题光盘在考试结束后即可销毁,纸质面试测评表、面试过程数据须至少保存半年。上述有关材料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考试期间,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
第三十二条各省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四条面试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六章答题卡扫描及评卷
第三十五条答题卡扫描和评卷技术支持工作的服务公司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与之签订统一的技术服务合同。答题卡的扫描工作采取“分省扫描、分科打包”方式在各省进行,服务公司向各省提供必要的扫描设备和技术人员,各省在扫描过程中需配合服务公司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扫描场所、辅助人员、后勤保障及所需经费。答题卡扫描工作中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答题卡扫描工作管理规范(暂行)》文件有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扫描数据派专人送至指定的交接地点。
第三十六条笔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评卷工作采取全国集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评卷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有关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遴选确定,评卷点原则上选择省属及以上师范院校。评卷任务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分配给各受委托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各受委托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再将评卷任务下达至各评卷点。
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要求(暂行)》等文件要求,监督、指导评卷点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分配的评卷任务。
第三十八条评卷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派专人将评卷数据准确、完整地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教育部考试中心对评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上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
第七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考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信息标准》(附6)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考试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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