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作业规范
1. 目的 Purpose( 撰写导引:即文件的用途与宗旨、期望结果 )
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 对于较具危险性的作业 , 运用申请、检查、监督、稽核等方式以确保作业之安全。
2. 适用范围 Scope( 撰写导引:即文件适用的区域、部门、组织、人员或状况)
友达光电(苏州、松江)厂区承揽商及本公司同仁。
3. 名词定义 Terms Definition( 撰写导引:即对有英文简写或专有名词、符号、公式或在此文件中有特别意义之词句的解释说明)
3.1.动火作业:指工作时会产生明火或高热的作业。如进行电焊、氩焊、乙炔切焊、塑料熔焊等作业,或使用喷灯、砂轮、热风、瓦斯焊、切割装置时会产生高热现象 ,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之作业。
3.2.密闭空间/溶剂涂布作业:在水槽、油槽、化学槽、树脂槽、气体槽、活性碳槽等各式储槽内或风管、管沟、筏基等地下室蓄水池或通风不良空间,可能因含氧量不足(O2 含量低于 18%)或存在有害气体而造成意外之作业。
3.3.危险管路拆卸、钻孔作业:指各式酸、碱、有机溶剂、毒性气体、助燃气体、可燃气体、腐蚀气体、高温流体或低温流体等管路拆卸或钻孔时 , 可能因泄漏或高低温而造成意外灾害之作业。
3.4.吊挂作业:指使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人字臂起重杆、升降机、营建用提升机、吊笼、卷扬机、简易升降机等进行货物吊升搬运之作业。
3.5.高架作业:指未设平台及防护栏而架空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处所或开口旁,包括天花板或屋顶施工、踩于架空管线,线槽,管架或钢梁上施工;已采取其它安全措施或依规定设有平台及护栏而架空高度在五公尺以上处所;在楼梯上使用梯子施工;或搭脚手架等作业;或从事外墙清洗作业。
3.6铣洞(钻孔)作业:凡为了配管、配线作业所需或施工过程中需要铣孔或钻孔等作业,为避免铣孔或钻孔不慎导致其它既有管路不慎被毁损,或因无尘室洁净度考量,对铣孔或钻孔产生之微粒子加强管制,此类作业即属铣孔(钻孔)作业。
4. 作业流程与内容 Procedure & Subject Matter( 撰写导引:指将作业内容之相关作业
权责, 步骤以流程图 or 文字方式表达, 力求内容简单易懂, 以使执行者容易了解作业之先后关系)
4.1.职责 Responsibility
4.1.1.申请单位职责 
4.1.1.1.本公司各部门员工及承揽商之施工人员,如有进行动火作业、密闭空间/溶剂涂布作业、危险管路拆卸、钻孔作业、高架作业、吊挂作业,应提前由申请人(承揽商则由AUO监工人员申请)在访客施工预约系统中填写承揽商施工申请单并勾选『危险作业申请选项』,流程:申请人→环安部→申请单位部门主管(或指定代理人)→施工区域主管→环安部主管→(假日或夜间再申请至施工区域和可能影响区域的一级主管)→核准施工,经审核许可后,AUO监工负责作好施工前的危害预防措施、施工中、后的安全检查。
4.1.1.2.危险作业施工时间一次仅能申请一天,同一张施工单最多申请七日,施工申请单签核完毕可打印出危险作业检查单,需影印出挂于现场供施工检查使用。
4.1.1.3.危险作业申请许可证由系统签核,危险作业检查单须设置于施工现场,并于施工完
后七天内缴环安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厂商监工及AUO监工未履行其作业检查职责,环安部有权暂缓签核施工申请,直至有改善措施止。
4.1.1.4.危险作业时间经过夜间或假日则以夜间或假日作业方法申请至环安主管与施工区域和可能影响区域的一级主管。
4.1.1.5.已申请动火作业的施工区域在进行安全防护系统中断时,已申请之动火作业需移至它处进行或作特殊防护进行。
4.1.1.6.危险作业期间,承揽商监工需在现场进行巡视,以确保防护措施到位.
4.1.2.核准单位职责
4.1.2.1.施工部门之监工人员有督导承揽商执行本作业细则规定义务。
4.1.2.2.施工区域和可能影响区域单位熟悉危险作业区域的环境并与监工共同督导厂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1.3.环安部职责
4.1.3.1.环安签核动火作业时,需了解该作业区域其它施工状况,防止出现系统中断与动火作业在同一区域。
4.1.3.2.环安部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危险作业现场是否依相关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1.3.3.承揽商若未依本作业细则于施工前提出申请,而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或作业过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环安工程师可立即要求停工并依据【承揽商管理作业规范】(AUSES-21-042)开立罚单。
4.1.4.注意事项:
4.1.4.1.申请相关部门主管签核时,如相关部门主管不在,则需由上一级主管或指定代理人签核。
4.1.4.2.若工程施工无法预期事先提出,可于系统申请紧急抢修申请,但于假日或夜间时段之许可申请,申请人需先以电话取得直属主管(部级以上)之许可,并知会环安人员。
4.2.作业流程 Flow Chart
流程图                                            权责单位
申请者开单
监工人员/部门助理
                                                           
环安工程师审查
                环安
直属主管
工程负责部门
上一级主管
  工程负责部门
…….
工作区域主管
工作区域主管
工作区域主管
  工作区域部门
环安部主管
环安
工作区域是否含Fab
NO
YES
副厂长
工作区域部门
施工时段
灭火器的操作使用步骤简写假日、夜间
非假日、夜间
/
工作区域部门
表单签核完成
4.3.作业内容 Procedure
4.3.1.承揽商需要从事危险作业时 , 须先请工程负责单位代为提出申请 , 获得许可后方得作业。未提出申请即作业之同仁 , 或任由承揽商自行动工之同仁 , 均将查处。
4.3.2.施工单位或工程负责单位应负责危险作业的预防措施准备、作业中的监督检查及作业后的环境检查。
4.3.3.公司同仁自行实施之危险作业 , 依上述同样方式申请 ,申请人即为施工同仁。
4.3.4.申请流程
4.3.4.1.常日施工:施工前由施工或工程负责单位填写和检查 →工程负责部门主管审核→环安确认审查 施工作业区主管审查 环安主管审核→施工
4.3.4.2.假日/夜间施工:施工前由工程单位填写和检查 环安确认审查 →工程负责部门主管审核→施工区域主管审查 环安部主管签核 施工区域一级主管签核 施工
4.3.4.3.紧急抢修:施工当天由工程单位填写和检查(需在系统上上传厂商作业人员所立的切结书),本厂工程负责单位监工通知环安人员,经环安确认审查后,由该工程负责部门主管审核通过后,本厂负责监工可先行列印出已由环安工程师及工程负责单位的监工主管签核过的施工单及作业许可证,送交作业区域主管或代理人进行纸本签核(系统上之申请单会继续走补签流程告知上级主管);若涉及危险作业,则本厂监工需全程监控。
4.3.5.各项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1.动火作业:
A. 厨房做饭用火除外,无须申请;
B. 十米内之易燃、易爆物品需清除或隔离,进行高处动火作业的,亦需注意开口下方易燃、易爆物的清除或隔离;
C. 若有使用钢瓶的,钢瓶需固定可靠,移动或调往高处时须使用专用设备处理,不可直接放置地面滚动或任意捆绑移动;
D. 现场必需设置可用之灭火设备,如灭火器、防火毯等
E. 作业前需确认作业区域为非易燃性气体区域,附近也无有机溶剂方可作业
F. 附近若有易燃装潢或地面,需做防火覆盖,附近有缺口也需覆盖
G. 从事气焊、气割、电焊,须持证上岗;
H. 动火作业时应有专人看火,完毕后,要留有充分时间观察,确认无复燃的危险后,方可离去。
I. 相关个人防护具须确实使用;
J. 作业前30分钟厂商监工需通知环安,环安至现场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后发放动火作业告示牌方可施工作业;若未等确认而自行开工,将依【承揽商管理作业规范】(AUSES-21-042)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3.5.2.密闭空间/溶剂涂布作业:
  A.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由环安人员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测定时间、测定地点、测定次数、测定结果。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B在作业进行中,环安人员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C. 环安人员必须准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做好氧气浓度的测定,有害气体检测也需合格
D.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并保持适量强迫通风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
换气;通风作业由AUO监工全程监督执行;
E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SCBA
F.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G在每次作业前,厂商监工必须仔细检查梯子、绳索、安全带或呼吸器具。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 用;
H.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由厂商监工准确清点人数,作业时,厂商监工作为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I.厂商需在作业区外围安排专人进行安全警戒 ,内外可相互呼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
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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