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粤12民辖终3号
【审理程序】火车票什么时候放票二审
【审理法官】邱杏花苏文华罗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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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杰;刘惠奋
在职研究生怎么报【当事人】曹杰刘惠奋
【当事人-个人】曹杰刘惠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想哭哭不出来曹杰
【被告】刘惠奋
【本院观点】本案是离婚纠纷,从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证明显示,曹杰自2016年7月1日至现在一直在其辖区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德庆碧桂园秀一街3座204房居住,曹杰、刘惠奋及其子女已在德庆县某某某住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广东省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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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从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证明显示,曹杰自2016年7月1日至现在一直在其辖区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德庆碧桂园秀一街3座204房居住,曹杰、刘惠奋及其子女已在德庆县某某某住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广东省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地。况且,即使曹杰上诉认为其辗转工作生活于东莞市、长沙市、娄底市及德庆县的情况,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曹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50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民辖终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杰因与被上诉人刘惠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6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杰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刘惠奋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曹杰与刘惠奋于2013年1月1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且曹杰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德胜组,双方婚前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在湖南长沙市和娄底市老家生活,之后因工作原因分别在北京市昌平区三一北京总部和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工作生活共两年多;后因多次创业等工作关系原因,曹杰在东莞市、长沙市、娄底老家和德庆碧桂园多地辗转工作生活,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因疫情因素影响和考虑方便照顾小孩学习生活,自4月才在德庆碧桂园住所内生活半年多,因此曹杰的经常居住地应为户籍地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经常居住地与现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从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证明显示,曹杰自2016年7月1日至现在一直在其辖区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德庆碧桂园秀一街3座204房居住,曹杰、刘惠奋及其子女已在德庆县某某某住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广东省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地。况且,即使曹杰上诉认为其辗转工作生活于东莞市
、长沙市、娄底市及德庆县的情况,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曹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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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黎颖诗
书 记 员 梁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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