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管个税如何计算
2019年05⽉24⽇来源:中国税务报
慕容晓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在刚过去的5⽉征期中,笔者接到不少⾮居民个⼈的个⼈所得税咨询。在解答问题过程中,笔者发现,⼀些⼤企业的财务⼈员,并未关注到⾮居民⾼管⼈员个⼈所得税扣缴问题。⾮居民⾼管⼈员与⼀般⾮居民个⼈的个⼈所得税处理,在具体规定以及收⼊额计算等⽅⾯存在差异,作为扣缴义务⼈,⼤企业财务⼈员应该注意区分,并作出合规处理。
收⼊来源地决定缴纳地
简单来说,⼀般⾮居民个⼈按照劳务发⽣地原则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管⼈员,除取得的⽀付报酬,⼀般按照⽀付地原则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居民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个⼈所得税法所称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第三条进⼀步解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说,对于⾮居民个⼈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可以理解为按照劳务发⽣地原则进⾏个⼈所得税处理。
对于⾮居民个⼈中的⾼管⼈员个税如何处理,现⾏规定⼗分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个⼈和⽆住所居民个⼈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层管理职务的个⼈(以下统称⾼管⼈员),⽆论是否在境内履⾏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资、薪⾦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管⼈员报酬,包含数⽉奖⾦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也就是说,对于⾮居民⾼管⼈员的所得,⼀般按照⽀付地原则进⾏个⼈所得税处理。
但是,根据35号公告解读的规定,如果⾼管⼈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所得。即⾼管⼈员取得的⽀付的报酬,需要遵循劳务发⽣地原则缴纳个⼈所得税。
收⼊额需要分情况计算
⾮居民⾼管⼈员的⼯资、薪⾦所得计算中,需要按照在境内居住时间的不同,分情况计算收⼊额。
35号公告第⼆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为⾼管⼈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情形⼀:⾼管⼈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在⼀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管⼈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付或者负担的⼯资、薪⾦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付或者负担的⼯资、薪⾦所得,不缴纳个⼈所得税。当⽉⼯资、薪⾦收⼊额,为当⽉境内⽀付或者负担的⼯资、薪⾦所得收⼊额。
情形⼆:⾼管⼈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在⼀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管⼈员,其取得的⼯资、薪⾦所得,除归属于⼯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资、薪⾦所得收⼊额的计算公式为:当⽉⼯资、薪⾦收⼊额=当⽉境内外⼯资、薪⾦总额
×(1-当⽉⽀付⼯资、薪⾦数额÷当⽉境内外⼯资、薪⾦总额×当⽉⼯资、薪⾦所属⼯作期间⼯作天数÷当⽉⼯资、薪⾦所属⼯作期间公历天数)。
举例来说,加拿⼤⼈威廉是⼀名由加拿⼤母公司派到我国境内⼦公司⼯作的⽆住所⾼管⼈员,其每⽉取得的⼯资、薪⾦由境内、共同⽀付,当⽉⼯资当⽉发放。假设威廉2019年度⼤多时间在中国履⾏职务,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90天,2019年5⽉,在中国境内的⼯作天数为6天,⼯作天数为24天,当⽉取得的境内外发放的⼯资总额为8万元⼈民币,其中境内⼦公司⽀付负担3万元,母公司⽀付负担5万元。2019年5⽉,威廉的⼯资、薪⾦所得收⼊额为境内⼦公司⽀付负担的3万元;其由⽀付负担的5万元,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税。
如果上例中威廉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90天,不⾜183天,假设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威廉2019年5⽉⼯资、薪⾦所得收⼊额=8×(1-5÷8×24÷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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