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瞿某、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8 
【案件字号】(2020)浙10民辖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琦黄维陈栗威 
【审理法官】林琦黄维陈栗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瞿某;颜某 
【当事人】瞿某颜某 
【当事人-个人】瞿某颜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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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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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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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23:1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涉案不动产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双方发生纠纷的调解也在南京市鼓楼区,可见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瞿某、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辖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某与被上诉人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1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涉案不动产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双方发生纠纷的调解也在南京市鼓楼区,可见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牛名字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黄 维
通辽旅游>手工卡片审 判 员 陈栗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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