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朱某、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2)豫03民辖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园裴文娟翟涛 
【审理法官】曹园裴文娟翟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瑞瑞;娄安东 
【当事人】朱瑞瑞娄安东 
【当事人-个人】朱瑞瑞娄安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瑞瑞 
招行信用贷款【被告】娄安东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描写冬天的诗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娄安东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号院1号楼1单元706号,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空调制热多少度2022-08-20 08:09:5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捐款感谢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瑞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离婚后
香菇酱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二、关于被告住所地问题。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载明其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惠济区××路××号院,但该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份购买,2020年方才交付,房子一直未装修。2021年9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被上诉人才将户口迁入,被上诉人并未在此生活过。被上诉人从2014年开始一直在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故被上诉人一直在洛阳市工作和生活。被上诉人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填写的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公寓,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居住地。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涧西区,请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朱某、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民辖终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瑞瑞因与被上诉人娄安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10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瑞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二、关于被告住所地问题。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载
明其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惠济区××路××号院,但该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份购买,2020年方才交付,房子一直未装修。2021年9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被上诉人才将户口迁入,被上诉人并未在此生活过。被上诉人从2014年开始一直在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故被上诉人一直在洛阳市工作和生活。被上诉人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填写的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公寓,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居住地。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涧西区,请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娄安东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号院1号楼1单元706号,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裴文娟
石家庄周边旅游景点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金锴
书 记 员 闫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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