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
渝⼈发〔2008〕2号
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的通知》(国⼈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持以及经费⾃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员(职员)、专业技术⼈员和⼯勤技能⼈员分别纳⼊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员的,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
(三)使⽤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会等社会团体的⼯作⼈员,参照本办法,纳⼊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例管理实⾏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属关系等
情况,对岗位实⾏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致。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
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事⾏政部门根据⼈事部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业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在⾏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作岗位。
第⼆章岗位类别及结构⽐例
第⼋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专业⽔平的需要。
(三)⼯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单位业务⼯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作性质和⼈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例。
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例由市政府⼈事⾏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1)。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例。
第⼗条根据事业发展和⼯作需要,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于聘⽤急需的⾼层次⼈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及结构⽐例
第⼗⼀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的岗位等级,实⾏最⾼等级控制和结构⽐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例控制。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例控制
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的厅级正职或⼆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属关系,按照⼲部⼈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事⾏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级岗位为⼀⾄四级;副⾼级岗位为五⾄七级;中级岗位为⼋⾄⼗级;初级岗位为⼗⼀⾄⼗三级(⼗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
2.专业技术⼀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3.专业技术⼆级岗位由市政府⼈事⾏政部门实⾏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属关系和专业技术⽔平等因素,根据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专业技术⼆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例,以及⾼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平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属关系和专业技术⽔平,实⾏不同的结构⽐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例,全市总体控制⽬标为1:3:6。其中:
(1)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2)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3)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如下(附件1):
(1)⼆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例为2:4:4;
(3)⼋级、九级、⼗级岗位之间的⽐例为3:4:3;
(4)⼗⼀级、⼗⼆级岗位之间的⽐例为5:5。
9.⼆⾄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事⾏政部门调控;⼋⾄⼗⼆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治县)政府⼈事⾏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作性质、专业技术⼯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1.对规模⼩、⼈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限额内,由区县(⾃治县)政府⼈事⾏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例控制
1.⼯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5个等级,即⼀⾄五级。普通⼯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级技师、技师、⾼级⼯、中级⼯、初级⼯,依次分别对应⼯勤技能岗位⼀⾄五级岗位(附件4:《事业单位⼯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勤技能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平和⼯作需要确定。
3.⼯勤技能岗位结构⽐例,⼀级、⼆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勤技能岗位总数的⽐例全市总体控制⽬标为25%左右;其中⼀级、⼆级岗位的总数占⼯勤技能岗位总数的⽐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勤技能⼀级、⼆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平要求较⾼的领域设置。没有承担科学研究、⾼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能⼈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勤技能⼀、⼆级岗位。
5.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般性劳务⼯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和普通⼯岗位,严格按照业务⼯作实际需要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设置。
6.⼀级、⼆级⼯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事⾏政部门调控;三⾄五级⼯勤技能岗位由区县(⾃治县)政府⼈事⾏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急需的⾼层次⼈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常设⼯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等级和结构⽐例限制,在完成⼯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本市重⼤科研项⽬或课题,本单位⼈员⽆法满⾜⼯作需要,需短期聘⽤⾼层次⼈才的;
(2)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新世纪百千万⼈才⼯程”国家级⼈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层次⼈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
(3)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层次⼈才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治县)政府⼈事⾏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事⾏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岗位所需的专业、能⼒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部选拔任⽤条件的⼀致性。
2.职员岗位⼀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般应具有⼤学专科以上⽂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般应具有⼤学本科以上⽂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两年;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三年;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两年;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三年;
(5)七级职员岗位,须在⼋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三年;
(6)⼋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作满三年。
4.市政府⼈事⾏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5.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实⾏职业资格准⼊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控制的要求。
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专业技术⾼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专业技术⽔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参照⼈事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办法》制定。
2.⼀级、⼆级⼯勤技能岗位,须在本⼯种下⼀级岗位⼯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勤技能岗位,须在本⼯种下⼀级岗位⼯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级⼯、中级⼯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学习期满和⼯⼈见习、试⽤期满,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勤技能岗位。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业指导意见执⾏。能够参照相近⾏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主管部门
和政府⼈事⾏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业岗位指导意见执⾏。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政府⼈事⾏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案直接报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三)区县(⾃治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案经同级政府⼈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四)区县(⾃治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
(⼀)制定岗位设置⽅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例控制审核表》(附件6);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事⾏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案应⼴泛征求本单位职⼯意见,由单位负责⼈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岗位设置⽅案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重新设置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员,应按照《试⾏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作⼈员,签订聘⽤合同。
第⼗⼋条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最⾼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员,按照以下程序进⾏:
(⼀)三⾄四级职员岗位,按⼲部管理权限聘⽤,报市政府⼈事⾏政部门备案。
(⼆)五⾄六级职员岗位、⼆⾄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级⼯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事⾏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事⾏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区县(⾃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事⾏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事⾏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
(三)七⾄⼗级职员岗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五级⼯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单位审核和聘⽤;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区县(⾃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事⾏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
第⼆⼗条在符合设岗条件的前提下,竞聘专业技术⼆级岗位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干部人事制度(⼀)在⾃然科学、⼯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贡献的专家、学者;
(⼆)其他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层次⼈才。
专业技术⼆级岗位的聘⽤,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按照⾏政⾪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级岗位条件的⼈选,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级岗位⼈选进⾏审核后,报市政府⼈事⾏政部门;
(三)市政府⼈事⾏政部门对上报⼈选进⾏核准。
第⼆⼗⼀条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事业单位聘⽤合同》。聘⽤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员的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并签订聘⽤合同。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部⼈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事部门备案。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作的⽬标和职责。
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员、专业技术⼈员和⼯勤技能⼈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作的,应根据新调⼊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四条已经实⾏聘⽤制度,普遍签订聘⽤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试⾏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作⼈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五条尚未实⾏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精神和《试⾏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抓紧进⾏岗位设置,实施聘⽤制度,组织岗位聘⽤。
第⼆⼗六条各级政府⼈事⾏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作⼈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员,不得突击聘⽤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等级岗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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