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认真执⾏⼲部退(离)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中组发[1988]9号
颁布⽇期:1988-08-25
执⾏⽇期:1988-08-25
干部人事制度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年来,⼤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实⾏⼲部退休制度的号召,从⼯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制,实现新⽼⼲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的⼲部,未及时办理退休⼿续。为了进⼀步贯彻执⾏⼲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续,做好⼲部退休⼯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续,不需本⼈提出申请。各级组织、
⼈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部,应事先按⼲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个⽉通知本⼈,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个⽉内按规定办完有关⼿续,不再列为在编⼈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部中个别确因⼯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政协任职的⼈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般为⼀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部需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部,⼀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级专家和部分⾻⼲教师、医⽣、科技⼈员,必须严格按上述⽂件规定和劳动⼈事部劳⼈科〔1983〕153号⽂件的规定执⾏。
⼥⼲部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事部劳⼈⽼〔1987〕2号⽂件的规定执⾏。
四、少数⾝体健康、具有专长的⼲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续后,由需⽤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聘⽤,但不列为在编⼈员。
⼲部退休⼯作,是⼀项经常性⼯作,各级组织、⼈事部门和⽼⼲部⼯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细致的思想⼯作和各项管理⼯作,认真照顾好退休⼲部的⽣活,注意因⼈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8.08.2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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