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16
∙【文 号】人发[2003]48号
∙【施行日期】2003.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发[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人事部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12日人事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人事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人事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事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人事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部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人事部领导要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事部机关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努力把人事部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的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人事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事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第六条 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碰头会议。人事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第八条 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其他副部长代管。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及驻部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保证部党组、部务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 人事部实行领导、专家、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人事部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
征求意见;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人事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文件提交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部长应召集相关司(厅、局)及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四条 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重大事项须经司长(主任)办公会或司(厅)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人事部部属事业单位实行主任(所长、社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必要时,要征求有关业务司的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五条 人事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人事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事部规章均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人事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由有关业务司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
人事部规章可以由业务司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由业务司负责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十九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人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人事部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办公厅并在机关内网上公布工作进度。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召开会议。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中央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涉及人事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人事部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及机关各部门要重视人民众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