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
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
干部人事制度(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讨论并原则同意,决定将其主要内容写入十三大报告。见全会公报)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宗旨目标和内容
1、改革的宗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改革的长远目标: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3、改革的近期目标: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对外开放。
4、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1)党政分开和完善党内制度;(2)权力下放;(3)机构改革;(4)人事
制度改革;(5)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6)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7)加强法制建设。
二、党政分开
1、党的领导作用:
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和领导作风。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重大决策的领导,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制度化。党
政分开不是降低和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政分开,有利于提高党的决策水平,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有利于发挥党的“协调各方”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党的监督职能。实行党政分开,是党的领导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坚定而又稳妥地进行这项改革。
3、调整工作关系:
(1)实行党政分开后,中央财经小组、外事小组、政法委(可改称中央政法协调小组)仍保留,职能是研究大政方针,不直接分管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可参加有关小组的工作,议定事项由政府按法定程序执行。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向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有关议题,不再经由中央书记处审议,直接提请政治局或常委会决策。
4、改革党的组织形式:
(1)各级党委不设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
(2)撤销各级党委办事机构中与政府重叠对口的部门。
(3)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党政工作的不同特点,调整领导干部的配备,并精简各级党委机构,减少专职党务干部。
(4)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原则上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逐步向少设或不设专职机构和尽量少配脱产干部的方向过渡。
5、关于党组:
政府各部(厅、局)的党组原则上都应撤销。具体实施时,先撤经济部门的党组。至于政府文教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如条件不成熟,也可以暂保留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时再撤。为协调党员代表在人大中的活动,应考虑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党组。
6、中央、地方、基层的党政关系:
(1)党政分开,精简机构,调整干部,中央、地方、基层各级都要进行,但它们的职能并不完全相同。
(2)党中央对各方面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
(3)省、市、县各级地方党委,应在执行党中央路线和保证国家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实行政治领导。它们的职责是: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的实施;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的关系。它们应该抓方针性政策性的大事和党的建设,不应干预政府的日常工作。它们与同级地方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应当因地制宜,在实践中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逐步形成相应的规范。
(4)乡镇一级的党政分开,涉及面太大,可以有意识地放一放,待县一级关系理顺后再考虑。这样有利于稳定农村局面。
(5)企业党委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事业单位的党委也应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职能,起保证监督作用。
三、党的制度建设
1、理顺中央领导机构的内部关系:
(1)十三大后,党的日常决策职能由政治局的常委会行使。书记处是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再召开决策性的例会。中央书记处书记改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央委员会通过。书记处人数要精干,尽量避免与政府交叉。
(2)政治局常委会负责对政治局授权处理的日常工作和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进行决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3)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人事问题,并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构,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
2、加强中央委员会的作用:
中央全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听取和审议政治局的工作报告,决定大政方针。
3、关于代表大会常任制:
党的八大曾决定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这是个好办法。在和平条件下,五年开会一次
很难发挥代表大会的最高领导机关作用。但目前条件不具备。将来可考虑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届代表一经选出,任期五年,在任期内如有必要,即可召开会议,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决定重大事宜。
4、关于顾问委员会:
同志代表中央在一九八二年明确指出,设顾问委员会是过渡形式,经过十至十五年取消。如何逐步实现这个设想,请中顾委提出方案。
5、关于纪律检查委员会:
今后,法纪和政纪案件分别由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纪委应集中力量抓好党纪、党风。各级纪委常驻各部门的纪检组原则上可以撤销。请中纪委提出改革方案。
6、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1)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向选举它的代表大会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定。
(2)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健全党内的表决制度和选举制度,制订维护集体领导的具体制度,对党的各级领导人实行必要的纪律制约和民主监督。
(3)制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办法和纪检工作规则。
(4)党的重大决策要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要提高党的领导机关活动对党员的开放程度,及时向全党通报情况,并逐步形成制度。
四、权力下放
1、权力下放的基本原则:
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凡是适于下边管的事,都应由下边去决定和执行;适于地方管的事,交给地方去管;适于企事业单位管的事,交给企事业管;适于众组织和众自己管的事,由它们自己管。
2、重点是扩大企业和中心城市的权力: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政企分开,企业的自主权应当进一步落实。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心城市的作用将显著提高。因此,下放权力必须以扩大企业和中心城市的权力为重点。凡是规定下放到城市和企业的权力,一律不得截留。这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必要措施。
3、相应改革规章制度:
下放权力,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可能通过一个文件解决所有的问题。各级各部门都应从全局出发,结合转变职能和改革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意见,逐项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制度。
五、机构改革
1、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实施:
机构改革应同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并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实行政企分开为关键。这项工作应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展开,但不应强求上下“机构对口”。现在就要抓紧研究和设计改革中央政府机构的方案,经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妥善处理机构变动中的人员安排:
机构改革要做到工作能正常运转,人员有妥善安排。从总体看,现有人员主要是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业务素质不够高;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太多,综合、监督、调节、信息、咨询、法律等部门和某些企事业单位则需要增员。应抓紧转移人员,合理调整分布,同时抓紧做好人员转移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减缓改革过程中的困难,使现有人员各得其所。今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公布准备增员的部门和单位名单,凡自愿转入这些部门和单位工作的人员,都有权前往这些部门应聘或应试,原单位不得留难。
3、建立对机构和编制的约束机制:
为了防止机构和编制的再度膨胀,必须严格实行定编定员的制度,并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行政经费进行“硬约束”。
4、逐步建立行政工作的合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
改革机构,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建立行政工作的合理规范和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职责,以及办事程序,都要用行政法规和制度明确下来。
必须层层建立责任制,特别是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改变实际上无人承担责任而又效率不高的状况。
六、人事制度改革
1、加快领导干部年轻化:
首先是加快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年轻化,为此,建议在十三大和十四大之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选举,进一步实行新老交替。
2、着手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1)设立国家人事部,主管起草国家公务员法规和提出各种配套措施,负责职位调查和分类,组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高级公务员。
(2)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先在国务院各部门和部分省市人民政府试行。待条件成熟后,由全国人大修改通过,正式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3)选调一批有现代管理知识、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同志,在北京和若干城市筹建有权威、有
水平的国家行政学院。
3、实行人事分类管理:
(1)党务系统人员,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
(2)政务类的国家公务员,由各级党委推荐,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
(3)业务类的国家公务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4)对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实行类似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5)对其他各类人员,应充分体现各类人员的具体特点,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据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4、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实行人事分类管理,需要创造人员能合理流动、职业有选择余地的社会条件。需要制定一
些具体规定,在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逐步放开人员流动,并使企业、教育、科技、文艺工作者等等,在一定范围内先流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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