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人事管理制度
园林人事管理制度
园林人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建立健全林业系统干部队伍考核办法,为科学合理地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人事管理制度。
一、休假、请销假制度
(一)休假政策及规定
第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工作人员,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第二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三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第四条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可补足休假天数。
第五条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第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第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安排一次性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第八条 所有人员请公休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局人事科核实是否有假期,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定。
(二)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该规定请假范围为因家中重大事项和本人因病请假。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请假,应报、市政府及组织部备案;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请假由局长批准。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副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批件,应当及时送局人事科备案。
二、考勤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组织本部门、单位上下班签到登记,并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情况进行考勤和监督。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二条 局人事科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人事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工作人员应按先到先签的顺序,依序签署本人姓名和到达办公室时间;下午下班时,填写离开办公室时间。禁止委托他人代签,发现代签到的,按未签到处理,对本人和代签人予以批评教育。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的,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办公室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到单位签到后再外出;也可以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外出,由本人补签到或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由本人事先予以登记,特殊情况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外出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单位时间;负责人同意的,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电话报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
第七条 上班时间未经负责人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考勤无故未签到的;
干部人事制度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5、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1天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旷工达2天以上的,部门、单位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讨。
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公务员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人员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考勤结果报送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结果应当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考勤弄虚作假的,由局领导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考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严肃批评。
三、干部培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内青年干部的培养管理,充分发挥青年干部的聪明才智,为林业园林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重视基层;
重在实践锻炼、重在培养提高;
严格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优秀年轻干部的`管理培养由人事科负责,其他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优秀年轻所在部门,负责对优秀年轻干部的日常培养和管理。上级组织学习培训应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参加。
第五条 优秀年轻干部应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类活动。
选拔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建立后备干部培养机制。结合平常表现、年终目标考核、定期综合评价、民-主推荐测评等措施,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第七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对部分空出的中层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选拔,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众信得过的优秀年轻干部择优选拔到领导岗位。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优秀年轻干部要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培养:
1加强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抓好年轻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2、实行领导帮带。选择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领导同志,对年轻干部实行“一对一”结对培养和帮带,帮助他们丰富经验、提高能力。
3、加强干部交流。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的中层干部交流任职,对优秀年轻干部实行上挂和下派挂职锻炼,培养综合能力。有计划地将直属事业单位、窗口服务部门的干部上派机关进行挂职学习。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对年轻干部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1建立定期分析制度。人事科要经常收集汇总优秀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2、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建立党组负责人与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众反映等情况。对年轻干部身上出现的不良苗头,要及时提醒其改正。
3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年轻干部不以一次选拔定终身。对经实践检验不符合优秀年轻干部条件以及不宜继续作为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要及时调整;对表现突出、符合优秀年轻干部条件的,要及时补充进优秀年轻干部名单。
4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的日常考核管理,并建立考核档案,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了解掌握他们的现实表现。根据年初各科室目标任务,把各项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年底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勤结果情况、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会和志愿服务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评定等次,并纳入培养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全面推行新提拔干部任职承诺制度。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就遵守政治纪律、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优良作风、保持勤政廉洁等在适当范围内作出公开承诺。任职承诺的主要内容要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人事科定期对照承诺书对新提拔干部的践诺情况进行跟踪考核,视具体情况予以肯定、提醒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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