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麦闻文周辉何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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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青霞;李理
【当事人】刘青霞李理
【当事人-个人】张宇和十一郎刘青霞李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青霞
【被告】李理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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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5 15:56:10
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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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峰会 各方期待中国声音(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霞,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理,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青霞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荔湾区,佛山市三水区只是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址,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因此,刘青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
如何用烤箱烤红薯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另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长期居住在国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端午节温馨祝福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闻文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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