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恩节快乐的短句子【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冀02民辖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农业银行网上查余额
【审理法官】沈荣进高淑芳于芳
【审理法官】沈荣进高淑芳于芳
【文书类型】描写天气的词语裁定书
【当事人】冀某;董某
【当事人】冀某董某
【当事人-个人】冀某董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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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北京市居住证、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区3号楼1层3-301权利人为董某的京(2017)丰第003316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北京鸿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出租方、董某为承租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现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6:3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自与上诉人离婚后,从未在北京长期居住,且被上诉人提交租房证据发生在2020年6月7日,距今仅5个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冀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民辖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冀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民初4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自与上诉人离婚后,从未在北京长期居住,且被上诉人提交租房证据发生在2020年6月7日,距今仅5个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北京市居住证、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区3号楼1层3-301权利人为董某的京(2017)丰第003316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北京鸿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出租方、董某为承租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现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与人沟通的技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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