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涉及的内容修订
(一)修订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早期建设的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偏小,建设标准较低,很多校舍的结构安全已存在隐患,由于人口剧增而引起的学位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每个中小学校校舍都已经是超负荷运转,校舍的新建及改扩建工作势在必行。建设较早的罗湖、福田两区的中小学校建设需求尤为迫切。虽然市区政府在资金上已给予支持,各政府部门也对教育建设项目开通了绿审批通道,但由于原有校园大部分位于高度建成区内,在原有用地上改扩建提高建设规模,导致校园设计工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2015年4月7日许勤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十二项重大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针对我市中小学校在校园建设过程中碰到的设计问题,由我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与市教育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拟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还多次召集罗湖、福田、光明等区教育局负责
人对《指导意见》的内容逐条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市法制办审查后,7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5〕
438号)》(见附件1)正式下发施行。
现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处理意见,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审查意见,对《深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七)款,对《深标》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1、条文修订
对《深标》条文“表5.4.1”(P34)后面的附注中增加一条内容,具体为“(4)在用地面积受限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已建学校改扩建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项目的运动场地配建标准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2、条文说明修订
对《深标》条文说明5.4(P46)倒数第三段“改建或扩建公共设施时,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容量,完善配套设施。”修订为“改建或扩建公共设施时,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容量,完善配套设施。为推进深圳市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设,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规土[2015]438号),对于部分现状已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项目,如因用地条件所限难以满足表5.4.1的要求,运动场地需减少规模或者按照其他方向布置的,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
基本要求,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二、落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进一
步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涉及的内容修
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第222号)要求,“明确全市所有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城规函[2015]5号)要求“在各类城市规划中,全面完善充电设施相关规划,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在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中,确定在各类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具体比例和要求”等相关内容,拟在《深标》中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预留或设置充电桩接口的停车位比例。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6.4.2.5(P50)进行细化,内容由“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修订为“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充电桩,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商业、工业类项目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
三、关于补充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修订背景
我市原有高速公路配套实施用地规模是参照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J D80-2006)》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标准建设的,用地规模较大,如水官高速管理中心用地5万平米,建筑容积率一般在0.15-0.3之间,土地利用比较粗放,与我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大背景不符。《深标》中关于高速公路的规定主要是高速公路网密度和道路宽度要求,缺乏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等的相关内容和标准。因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在报建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技术标准来指导,给相关处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不便。因此,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节
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制定适合我市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实现空间资源紧约束条件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委于2013年开展了《深圳市沿江高速、清平高速二期、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一期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与选址研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中心,收费站、养护工区等在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上做了深入研究,并指导以上3条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用地审批工作,该成果经我委业务会审批通过。本次增加了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内容,主要对管理中心、收费站管理区等在我市常见的配套设施的用地指标进行规定。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6.3.2(P46)进行修订。
1、修订前
表6.3.2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2、修订后
表6.3.2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五、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
(一)修订背景
我市排水设计单位现行主要使用的暴雨强度公式为1995年版编制结果。但该版本暴雨强度公式取样采用的是年多样法,且当时对于各历时的降雨量采用了人工读取的方式获取数据。在当前新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确定技术导则》出台的情况下,沿用旧的暴雨强度公式可能会造成诸多问题。为科学指导我市排水管网设计、建设,本次利用延续至最新时段的客观化降水资料、采用全国统一的年最大值法取样,对我市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该项工作由市气象局会同我委组织,具体由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承担、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参与完成。《深圳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技术报告》已经我委业务会审议通过。本次利用延续至最新时段的客观化降水数据,采用全国统一的年最大值法取样,重新推求出相应公式。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7.2.3.3(P60)进行修订。
1、修订前
7.2.3.3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符合表7.2.3.3的规定。
表7.2.3.3 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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