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及国家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引导和保障住宅小区居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广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以及《某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洛政办﹝2019﹞46号)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住宅小区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统一建设)和分散式(业主申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某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
(二)既有住宅小区(建成、已投入使用):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符合统一建设条件的,建设企业应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符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由电力部门根据电容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应急管理部门应规范
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纳入物业区域统一管理。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目录,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建
设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时,应由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实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应急充电。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实行充电功率可自行调整、充电速率可调节的智能充电设施,本市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三章
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新能源充电桩需求登记与汇总报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地面加装改装、占用公共用地的,由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征得业主同意后,统一上报辖区人民政府,由辖区人民政府协调电力部门、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
(二)无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直接向办事处进行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认定后,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由辖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建设。
(三)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小区的申请情况,涉及用电的及时向电力部门核实变电设备增容改造情况,涉及规划建设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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