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陆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尹某某;陆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3 
【案件字号】过年高速免费几天(2022)湘06民辖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开颜严冰王婷 
【审理法官】朱开颜严冰王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尹丽娟;陆琳 
【当事人】尹丽娟陆琳 
【当事人-个人】尹丽娟陆琳 
【代理律师/律所】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胡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胡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树哲胡红 
【代理律所】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钢结构房多少钱一平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尹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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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琳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权责关键词】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沟水汩汩的意思是什么【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陆琳的住所地即是其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怡海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尹丽娟对陆琳提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陆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尹丽娟上诉称陆琳已离开其住所地一年以上,本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陆琳已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对尹丽娟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38:15 
【二审上诉人诉称】尹丽娟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但该房屋是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居住,被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并非实际居住该处。被上诉人的原居住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后因工作原因,被上诉人离开了原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由岳阳变为长沙,但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岳阳楼区,因此,本案可以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 
尹某某;陆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辖终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某1因与被上诉人陆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尹丽娟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但该房屋是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居住,被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并非实际居住该处。被上诉人的原居住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后因工作原因,被上诉人离开了原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由岳阳变为长沙,但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岳阳楼区,因此,本案可以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陆琳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陆琳的住所地即是其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怡海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尹丽娟对陆琳提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陆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尹丽娟上诉称陆琳已离开其住所地一年以上,本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陆琳已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对尹丽娟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开颜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小刚
议论文范文800字书 记 员 蔡 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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