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分类信息【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房管局政务网(v)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与建筑面积、服务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具体服务内容;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
(一)发布招标公告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
(四)招标文件;
(五)委托代理招标的,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
(一)发布招标公告申请书;
(二)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复印件(查验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公告;
(五)委托代理招标的,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应当自受理招标公告发布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市房管局在政务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者解除前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件。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予以合理限制。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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