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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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02
【字 号】长府办发[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建设的停车场。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一般包括:
  (一)依据规划选址建设,并向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业公共停车场)。
  (二)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产权人同意,在原有场地、设施、构筑物基础上改建的,并向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三、政策措施
  (一)供地政策
  1.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国土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2.单独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使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国土部门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
  3.公共停车场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确定地价。
  (二)商业开发政策
  停车场项目中配建的商业经营面积应符合规划条件,并不得擅自更改。
  (三)产权政策
  对现有公共停车场扩容改造、利用废弃厂房、党政机关及学校、小区等自有用地扩建公共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归原有用地产权单位。
  (四)停车收费政策
  公共停车场收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前到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收费的显要位置明码标价。
  (五)运营保障政策
  公安交警要切实加强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
  尽快建设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六)税收政策
  公共停车场经营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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