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
  2020年12月11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
 
(2007年6月15日第23号令发布 2020年12月11日第84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者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要素市场价格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长春分类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规费和税金以及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者其他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的相关标准;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价款由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明确工程计价的具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工程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施工合同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事项作出下列约定:
  (一)签约合同价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的调整方法;
  (三)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支付期限;
  (四)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期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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