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分类信息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14
【字 号】长府办发[2012]31号
【施行日期】2012.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5号)精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探索完善农民负担的监管机制,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关系得到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致使增加学生、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的农民负担问题有所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够规范和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方的农民负担反弹明显。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
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政策落实的监管,严格管理涉农收费、价格及补偿。农村义务教育重点治理教辅资料征订、学生食堂乱收费,以赞助、捐助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活动经费等问题;计划生育重点治理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的问题;农民建房重点治理除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收取其他费用的问题;农民办理婚姻登记重点治理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问题;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二)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应规范。坚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
行以资代劳;坚决禁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坚决禁止平摊以资代劳款代替筹劳;坚决禁止全村性的以资代劳。按照省里部署推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试点建设,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化、法制化,推进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开展。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把握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面向农村的收费、摊派及经营服务的监管,严禁将应由政府或部门承担的工作、建设项目和服务等向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嫁。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
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基层纠正违规问题、健全制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是否落实、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一票否决”制,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减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召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案件依法开展审计。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
民负担问题进行查处纠改,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财政与物价部门重点审查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出台关。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各制发单位应对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备案。教育与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三)继续全面执行农民负担监管制度。一是全面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二是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三是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继续开展好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力度。综合治理单位要对区域内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认真排查,加大措施,彻底整改,并于11月中旬以前,将综合治理结果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治理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调整。未
纳入综合治理的县(市)区也要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排查隐患,至少明确1个重点治理乡镇,明确重点监管内容,防止走过场。要将重点治理乡镇名单和治理结果分别于8月中旬和11月中旬前,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发展稳定的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承担”的部门责任制。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层层落实责任。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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