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收养知识问答真题精选
2020年收养知识问答真题精选
[填空题]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构是哪个部门?
参考答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填空题]
2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填空题]
3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填空题]
4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参考答案: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填空题]
5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一部法律的原则,也就是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具体法律规范设定具体权利义务时必须遵循的主旨。我国收养法第二条第三条对基本原则做了规定,归纳为以下主要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未成年人,特别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精心关怀和照顾才能顺利成长。尤其是那些出于某种原因脱离家庭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特殊儿童,必须从他们的合法权益出发,才能使他们在养父母
教育下重新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我国收养法十分强调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这一原则贯穿在整个收养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2)收养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中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自觉自愿的。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原则。成立收养关系的目的在于设立和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必须允许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意思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为保证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稳定,除收养人收养、送养人送养自愿外,还规定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为社会成员所公认的习惯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的社会公德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善良风俗
和道德伦理的综合。收养子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违背优良的伦理道德。直系亲属间不得收养,兄弟妹之间不能收养。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有一定的年龄差。收养人与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4)符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具有中国特的收养法原则。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主要宗旨就是使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具体的措施是鼓励少生、优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由于收养关系直接涉及到孩子的养育问题,和计划生育的关系较为密切。收养法除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定。
[填空题]
6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参考答案:再生育子女
[填空题]
7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件?
参考答案: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填空题]
8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有什么规定?
参考答案: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填空题]
9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手续?具体规定有哪些?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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