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伤害事故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及其后果有⽆过错、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损害赔偿,应是处理学⽣伤害事故遵循的⼀般原则。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的学⽣伤害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的过错⾏为负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这⼀法律规定,学校对⽆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下的学⽣)承担赔偿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民事⾏为能⼒学⽣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需尽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为能⼒⼈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可见,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过错即⽆责任,就不予赔偿。
 同时,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也应依法从严掌握。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造成损害后果。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教育及⽇常学习和⽣活的管理上。这种教育、管理、保护⼜分为两种形式:⼀是为学⽣在校期间的⽇常学习和⽣活提供⼀个安全的环境;⼆是教育、管理学⽣树⽴安全意识,同时也包括对学⽣的⼈⾝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
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对学校⽽⾔,只要学校未违反其应当履⾏的教育、管理、保护等⽅⾯的职责且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并对其⽆过错能够予以举证的,可认定为没有过错,可以免责;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可认定为有过错。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学校在对学⽣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上是否存在疏于或怠于履⾏职责或不当履⾏职责:⼆是学校疏于(怠于)或不当履⾏职责与学⽣伤害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才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学校对学⽣⼈⾝伤害赔偿适⽤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发⽣倒塌、脱落⽽造成他⼈损害的,其所有⼈或管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规定,如果由于学校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突然倒塌,如校园内的枯树枝突然折断,旗杆、围墙突然倒塌,教室的门窗倒下,阳台的花盆、教室的⽇光灯突然坠落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应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这⼀事故不是由学⽣⾃⼰的过错、第三者的过错或者不可抗⼒造成的,⽽学校⼜不能证明⾃⼰在这⼀事故中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学校作为这些设施的所有⼈或管理⼈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各⽅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在不能依法适⽤⽆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将⽆⼈承担责任,但受害⼈遭受的重⼤损失若得不到赔偿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的实际情况,由各⽅分担民事责任的⼀种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这⼀规定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是区别于过错责任的⼀种独⽴的责任形式。
如学⽣在学校依法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勤⼯俭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在体育课中受到损害,学校和学⽣均⽆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各⽅对造成损害均⽆过错,⼜不属于⽆过错责任调整的范围,⽽按过错责任将⽆⼈承担责任,学⽣因此受到的损害将⽆法得到赔偿,这就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
是,学校对未成年学⽣⼈⾝伤害事故适⽤公平责任原则必须慎重,严格按法定条件适⽤。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学⽣伤害事故发⽣后,由于当事⼈各⽅对损害都没有过错,有些家长就以适⽤公平责任原则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这样,往往给学校施加压⼒,增加学校的负担,对学校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处理学⽣伤害事故的⼀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即学校在学⽣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且学校的过错与学⽣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学校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学校⽆过错,尽管造成损害后果,则学校也不应当承担学⽣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应当适⽤“谁过错谁负责”原则认定责任。当然学校从⼀定范围、程度上本着救济原则给予“补偿”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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