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准备⼯作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作
在起草、签订合同前,⾸先要了解签订合同的意图。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项重要的⼯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签订合同⾸先就应当了解⼰⽅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明确签订合同的真正⽬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的,才能摸清合同各⽅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的利益。
⼆、起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贯穿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第三条的平等原则、第四条的⾃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条的法律约束⼒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起草和拟定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基本原则。
在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中,除应当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起草原则
在合同签订之前,往往由⼀⽅负责起草合同⽂本。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不愿意起草合同⽂本,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般来讲,⽂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经⼝头商议使基本意见达成⼀致后,需要把⼝头语⾔转化为书⾯语⾔的过程,就是合同的起草⼯作。起草⼀⽅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合同中的每⼀条款。⽽对⽅则毫⽆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不利之处。所以,应重视合同⽂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本。合同内容以⽂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条款时,有时仅仅是⼀字之差,意思则⼤相径庭。(举例:有⼀发⽣在⼴东的真实案例,张三向李四条款300万元,同时给李四出具⽋条⼀张。后来,张三偿还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亲笔在原⽋条上予以记明,可余款未能及时偿还,李四遂起诉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了张三亲笔所写的借条,该⽋条上对张三还款情况的记载是“还⽋款200万元”。⼤家说这时张三⽋李四多少钱?张三主张已还⽋款200万,只⽋款100万元;李四主张已还100万元,尚⽋款200万元。双⽅各执⼀词,且均⽆其他证据证明⾃⼰的主张,这下可难坏了法院,案件不仅经历了⼀审、⼆审程序,还惊动我国的语⾔⽂字专家,都是⼀个“还”字惹得祸!)
2,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
所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是指合同⼀⽅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权利与义务也要相对平衡。⼀⽅当事⼈的权利内容应与另⼀⽅当事⼈的义务相对应,⼀⽅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拟定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让⼀⽅享受过分的、不合理的权利,⽽另⼀⽅承受极其不公平的合同义务,要尽⼒追求双⽅权利义务的平衡。过分的强调⾃⼰的权利⽽剥夺对⽅的权⼒,只能使拟定的合同被拒绝,甚⾄导致合同事项的流产。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周期长、风险⼤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双⽅都碍于情⾯,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合同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要尽量详尽,以便在合同履⾏中具有可操作性。(举例:本⼈审查的贵公司提供的⼀份购销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包装⽅式、交货⽅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此约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则
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定的⽬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合同违法,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签订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合同的⽆效。但是,合同个别条款⽆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效,整个合同⽆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效时,就要放弃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份新的合同了。(举例:甲和⼄⼀块赌博,甲在钱输完后向⼄借款10万元继续赌博,并当场给⼰出具了⽋条。⽋款到期后,⼄起诉⾄法院要求甲偿还⽋款,⼤家说法院会怎么判?因为赌博是⾮法⾏为,因赌博⽽产⽣的债务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驳回应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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