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修改内容
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94个要点:
总则编
第⼀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编基本保持现⾏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将“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作为⼀项重要⽴法⽬的。
要点⼆:确⽴了平等、⾃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原则确⽴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要点五:⼋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产⽣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第⼆编“物权”在现⾏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明确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业主⼤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维修资⾦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的筹集、使⽤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应当执⾏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偿设⽴,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他⼈的住宅,以满⾜其稳定的⽣活居住需要。
要点⼗: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年内⽆⼈认领,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深化改⾰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完善电⼦合同订⽴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不得采取停⽌供电、供⽔、供热、供燃⽓等⽅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为,物业服务⼈应予以制⽌。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增加规定房屋承租⼈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提供格式条款的⼀⽅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权编
⼈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的⼈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格权”在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度规定⾃然⼈和其他民事主体⼈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权利。
界和保护⽅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权利。
要点⼀: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和制⽌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式。
要点六:对⾃然⼈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份权利的保护,适⽤本法第⼀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本编⼈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明确从事与⼈体基因、⼈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利⽤信息技术⼿段“深度伪造”侵害他⼈肖像权。
要点⼗:⾃然⼈声⾳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侵害他⼈隐私权的具体⾏为,即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三:收集使⽤未成年⼈等个⼈信息应征得监护⼈同意。
要点⼗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作⼈员负有保护⾃然⼈的隐私和个⼈信息的义务。
要点⼗五:规定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六:⾃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由、⼀夫⼀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法。
要点三:取消实⾏计划⽣育相关条⽂。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患有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不如实告知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胁迫⾏为终⽌之⽇起”。
要点⼗:增加规定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要点⼗五:规范亲⼦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冷静期规定。
要点⼗七:双⽅分居满⼀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九: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过错⽅原则。
要点⼆⼗⼀: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过错”的情形。
要点⼆⼗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均可被收养。
要点⼆⼗四:⽆⼦⼥的收养⼈可以收养两名⼦⼥;有⼦⼥的收养⼈只能收养⼀名⼦⼥。
要点⼆⼗五:收养⼈需“⽆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六:⽆配偶者收养异性⼦⼥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七:收养⼋周岁以上未成年⼈须征得本⼈同意。
要点⼆⼗⼋: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然⼈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民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民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完善对继承⼈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侄⼦、外甥、外甥⼥,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规则,删除现⾏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以外的组织或者个⼈均可以成为扶养⼈。
要点⼋:明确归国家所有的⽆⼈继承遗产应当⽤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确⽴ “⾃⽢风险”规则
规定⾃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规定“⾃助⾏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明确列为⼈⾝损害赔偿项⽬。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过失侵害⾃然⼈具有⼈⾝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的,监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因此⽀出的必要费⽤。
要点⼋:⾮营运机动车⽆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信息的保护。
要点⼗:完善⽣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完善⾼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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