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王琪琪:为什么要发这一大段上来?是为了输一遍,让自已记住吗?
王晓珉:我也有同感,大约是为了加强记忆吧。
我建议:记住要点就行了,在要点的基础上根据题目要求或者扩展为论述题,或者仅仅答要点作为简答题。
洪增君: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王晓珉:这也是学习重点之一。
洪增君: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
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晓珉:这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希望您能熟练掌握。
洪增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王晓珉:回答问题正确,但是您能记住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我建议您将它记住。
华伟:《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晓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王武军:请问一下:现在很多的购销合同中,发生一些没有合同,就直接有个订单,然后供应方就供货了,这种情况下,购销合同应该是认定有效的,对吗?
王彬:王老师好!请问这学期的考核有什么新变化?
王武军:对的,王老师你好!我也想问下,这次的期末考试,我们合同法课程有没有什么新的变化呢?
王晓珉:第一个问题:只要双方有了要约并有承诺,交易过程完整(供货、付款),合同履行完毕就认定有效。但有些合同属于国家规定必须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即要式合同,则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为成立生效的合同。
第二个问题:这学期考核没有什么新变化。考试形式和题型保持不变,内容也就是具体每道题当然与上学期不可能完全一样,但也是在复习范围中。具体可以看中央电大杂志社出版发行的《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是一本小册子。
王武军:好的,抓住了《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这本小册子,就抓住了期末考试的重中之重,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了。谢谢王老师!
王武军:嗯,非常感谢王老师对上述购销合同的回答。
有个学生问:某甲去商场买彩电,商场告诉甲彩电可以拿回去试用7天再付款,甲就带回去一台彩电用,回去的第2天甲家里被盗,彩电被小偷偷走,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被盗,请问这台彩电的灭失责任由谁承担?
我告诉学生,应该有商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回答是正确的吧.还请王老师多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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