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们知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的责任⼜分为不同的内容,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但是归责的原则是不变的。那么⼀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什么,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受到损害,⽆论其医疗⾏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但在执⾏过程中也出现了⼀些其他后果,⽆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说。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说,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的过错责任原则,⼜避免了因举证
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双⽅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激化医患⽭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三⼤原则,⼀是过错原则,这是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赔偿。三是⽆过错责任,只要医疗机构使⽤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损伤都是要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律师咨询,请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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