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尊重子女法条
【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沿用了《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仅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修改完善,如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改为“他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改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是亲权的内容之一。亲权的内容可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有亲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父母为当然监护人,
无父母时另设监护人。我国法律借鉴英美法系做法,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但是建立了统一的监护制度,如《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同时,第26条第1款又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我国法律通过规定监护制度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实质上实现了亲权制度的功能。
本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处理能力。父母的保护和教育,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未成年子女沾染恶习或从事违反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和违法犯罪的行为。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全面理解教育和保护的内容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子女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教育既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引导和培育,也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批评教育。当未成年子女存在不良行为时,父母可以采取说服教育、斥责等必要手段惩戒子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但应注意的是,惩戒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与限度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更禁止家庭暴力。
所谓保护,是指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这里的“外力”包括父母在内,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首先应确保自己不对子女进行侵害。从内容上看,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人身保护如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等。财产保护如为了利于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管理和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此外,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还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是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尤其不得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二是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入学或使其中途退学、辍学。三是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使其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预防和纠正其不良习惯。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义务的必然要求。四是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子女结婚,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五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六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教育和保护是权利,意味着父母有权自主决定进行教育和保护的具体方式,比如如何进行生活上的照顾、让子女在什么学校接受教育等,也意味着有权对侵害子女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排除,比如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教育和保护也是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得抛弃。法
定的教育和保护内容必须进行,比如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同时,父母应承担未成年子女对外产生的风险和责任,比如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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