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简答题 (1)
1.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2)权利能力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外通常可以转让或抛弃,也可依法被限制,剥夺。(4)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7.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8.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何特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9.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法人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规定(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10.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简述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其特征如下:(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简述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特征表现为:(1)个体工商户可以户为经营单位(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志而转移。(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15.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特定物是指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
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相同之处: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二者的不同之处;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17.简述无效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实施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1)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2)恢复原状。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2)
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期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1.简述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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