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的11点法律常识!
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分,⼀般被继承⼈都会留下遗嘱,以防继承⼈之间因遗产⽽产⽣纠纷,但是继承并不是有⼀纸遗嘱就可以解决的,下⾯店铺君就为⼤家整理了继承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欢迎⼤家阅读了解。
关于继承⽅⾯的11点法律常识
1、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并⾮所有的法定继承⼈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是分两个顺序。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妹、祖⽗母、外祖⽗母。继承开始后,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得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根据的规定:丧偶的⼉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2、被继承⼈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法
清偿被继承⼈债务的程序和⽅法⼀般是: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在遗产分割之前,应⾸先⽤被继承⼈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分割。也可以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分割,然
后按照各⾃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债务的责任。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各⾃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例分担清偿被继承⼈债务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继承遗产多的⼈多分担债务,继承遗产少的⼈少分担债务。当然,这种分担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时,被继承⼈遗留的都是实物或不动产,各继承⼈要求保留这些实物作为纪念或使⽤这些不动产的,也可由各⼈先继承实物或不动产,然后按照实物或不动产价值的⽐例分担承担清偿被继承⼈债务的责任。
如果⼏个继承⼈中既有法定继承⼈,⼜有遗嘱继承⼈和受⼈时,⼀般地说,应先⽤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分割并执⾏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和受遗赠⼈,按⽐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和受遗赠⼈按⽐例⽤所得遗产偿还。
3、被继承⼈债务的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致的原则,继承⼈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表⽰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的债务;如果继承⼈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限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对被继承⼈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不负清偿责任。
⼆、保留特定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其基本⽣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遗赠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四条规定“执⾏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如果遗产已不⾜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
4、如何确定被继承⼈的债务范围?
被继承⼈债务,是指被继承⼈⽣前个⼈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于个⼈⽣活所⽋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类:1、被继承⼈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因合同之责⽋下的债
务。3、被继承⼈因侵权⾏为⽽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因不当得利⽽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因⽆因管理⽽承担的补偿管理⼈必要费⽤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个⼈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遗留有债务,继承⼈应当先清偿被继承⼈的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但是,在实际⽣活中,被继承⼈中有的是为了个⼈⽣产或⽣活需要⽽⽋了债务,也有的为了家庭的⽣产或⽣活的需要⽽⽋下了债务。这两种债务,即死者个⼈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往往不易划分。因此,必须将被继承⼈⽣前所⽋的个⼈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共分开来。
5、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的法定继承⼈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
产。转继承⼈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的继承⼈。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和第五⼗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表⽰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
⼆、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
四、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6、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发⽣的原因只有⼀个,即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由继承⼈的⼦⼥代替继承⼈继承被继承⼈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种法定的继承⽅式,《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代位继承发⽣的原因是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
⼆、能作为被代位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的⼦⼥,其他被继承⼈的法定继承⼈⽆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
三、代位继承⼈为被代位继承⼈的直系亲属,拟制⾎亲也可代位继承。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被继承的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的⽣⼦⼥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亲⽣⼦⼥的养⼦⼥可代位继承;被继承⼈养⼦⼥的养⼦⼥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的养⼦⼥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继承法》第⼗⼀条第⼆款“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权要求与被代位⼈处于同⼀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或母的⼀份,不能按⼈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7、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③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权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8、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权不可继承;③抚恤⾦、⽣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家属的物质帮助);④⾃留地、⾃留⼭、宅基地、承包地、承包⼭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⑤被继承⼈⽣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9、养⼦⼥有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母和养⼦⼥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条规定:第⼀顺序继承⼈是配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养⼦⼥和扶养关系的继⼦⼥;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与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的养⽗母死亡,对养⽗母⽣前的合法个⼈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母的婚⽣⼦⼥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顺序继承⼈。
养祖⽗母与养孙⼦⼥的关系,应视为养⽗母的养⼦⼥关系,享有第⼀顺序继承⼈的权利。
养⼦⼥与婚⽣⼦⼥、养⼦⼥与养⼦⼥之间,是兄弟妹关系,互为第⼆顺序继承⼈。
如果养⼦⼥对养⽗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母扶养较多,养⼦⼥可依《继承法》第⼗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母的合法个⼈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条“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0、⾮婚⽣⼦⼥有继承权吗?
所谓⾮婚⽣⼦⼥,从⼴义上讲,是指⽗母⾮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包括婚前、婚外性⾏为所⽣⼦⼥和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予认可的⼈⼯授精所⽣的⼦⼥。
⾮婚⽣⼥⼦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婚⽣⼦⼥的地位视同婚⽣⼦⼥,也就是说,婚⽣⼦⼥享有的⼀切权利,⾮婚⽣⼦⼥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组织、法⼈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引起的侵权,由侵权⼈承担完全责任。
养⼦⼥,《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母和养⼦⼥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的收养关系、因此⽽成⽴的养⽗母⼦⼥关系,与⽣⽗母⼦⼥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经合法⼿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组织、法⼈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对⽗母⼦⼥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母⼦⼥之间的关系,适⽤对⽗母⼦⼥关系的规定,即继⼦⼥取得了与亲⽣⼦⼥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育妇⼥的关系,对⽣育妇⼥⽽⾔,⼈⼯授精所⽣⼦⼥可视为⾮婚⽣⼦⼥,不管属于何种形式⽽⽣,笔者认为,均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顺序继承⼈,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11、丧偶的⼉媳和⼥婿的继承权
丧偶的⼉媳和⼥婿对公、婆、岳⽗、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顺序继承权。
《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规定“丧偶的⼉媳和⼥婿对公、婆、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这⾥作为第⼀顺序继承⼈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何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的⼉媳和⼥婿对公、婆、岳⽗、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缘关系,如果⼉媳或者⼥婿丧偶后,对公、婆、岳⽗、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顺序继承⼈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但应按《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如果丧偶的⼉媳、⼥婿没有履⾏赡养义务,不但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可能连遗产也只能少分甚⾄于不分。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丧偶的⼉媳或⼥婿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但并不影响其⼦⼥的代位继承权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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