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参加
诉讼一般是自己提起请求,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法院要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原告的当事人,他参加诉讼的方式是法院追加;
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包括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 本题中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但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乔小伟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所签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故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故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
•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
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某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一位老人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业主陈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陈某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
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 (1)以上证据中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用字母序号表示)
• 原始证据有:原告提供的(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 (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G)部分围观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传来证据有:(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
传来证据有:(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
用清单(复印件);(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 (2)以上证据材料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用字母序号表示)
直接证据有:(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以及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
间接证据:(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A市兴隆公司采购员与B市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C市签订了1份买卖钢材的合同。按
照合同的规定,兴隆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钢材必须与同年10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B市火车站,到站地为A市邻近之县西县,然后由供货方以汽车运至A市,交货地点为A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兴隆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有权协议上述法院管辖,但其协议管辖的内容却明显违法。《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协议同时选择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违背了上述要求,致使管辖法院无法确定,显属于无效协议。
•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 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因而合同履行地为A市。至于合同中出现的验收地、到站地因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
• (3)兴隆公司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 3)兴隆公司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B市,合同履行地在A市,故兴隆公司可以选择B市或者A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男与乙女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夫妻感情渐淡。乙女于2002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男离婚。法院受理后,
经双方同意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由乙女抚养,甲不再尽抚养义务,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双方签订离婚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
问题:本案的调解是否妥当?
问题:本案的调解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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