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章⼀般规定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家庭暴⼒。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配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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