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合同审查技巧和方法!(建议收藏)
史上最全的合同审查技巧和⽅法!(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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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合同的中⽌、终⽌、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除条款。
⼀、合同的效⼒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效情况下产⽣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为能⼒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对于特殊⾏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新闻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权代理、⽆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效的条款,包括⽆效的免责条款和⽆效的仲裁条款。⽆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履⾏和中⽌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办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地点、履⾏期限、履⾏⽅式、履⾏费⽤的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同时履⾏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义务的履⾏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和解除
合同的终⽌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给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的情形之⼀,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
合同终⽌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其法律后果只发⽣⼀个向后的效⼒,即合同不再履⾏。《合同法》
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的若⼲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最后⼀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当事⼈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种单⽅任意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仍需当事⼈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通知对⽅,且在通知到达对⽅时发⽣解除的效⼒。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特别是在⼀⽅迟延履⾏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才享有单⽅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合理期限令其履⾏合同义务⽽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可以约定⾏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刑事,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解除的效⼒较合同终⽌更为复杂。
⾸先它产⽣⼀个向后的效⼒,即对将来发⽣的效⼒—未履⾏的终⽌履⾏;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切的规定,⽽是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的计算⽅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问题。⽬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五、⼏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买卖合同
合同审查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审查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和终验条款;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保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问题);
13、不可抗⼒条款。
(⼆)、建设⼯程合同(⼯程类合同)
1、此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程总价和款项⽀付条款之间的联系,要注意是否有对⼯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程类合同涉及⼤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致性。
3、竣⼯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验收条款。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期延误、因⼯程质量问题造成⽆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
2、对于出租⽅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违约。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履⾏维修义务,但当事⼈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有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则维修义务属于出租⽅。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应注意出租⼈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西爱车(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的违约责任,承租⼈迟延⽀付租⾦、违反合同约定使⽤租赁标的、擅⾃转租、擅⾃改善租赁标的等⽅⾯的违约责任。(四)业务合作类合同
1、⾸先要审查合作各⽅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对特定的⾏业如通信类⾏业,必须经过特定
的审判,取得从事该⾏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
2、需认真审查合作各⽅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会采⽤代理⽅式进⾏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的⽀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该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五)⼴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证明也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告如招牌、电⼦显⽰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还承担⼴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告制作承揽合同
1、⼴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告类型不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获委托⽅对制作的要求,⼀般这种要求应以书⾯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需认真审查验收条款。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中到,因此审查起来
并不难。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期的规定。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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