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规定中的其他法律文件,是指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与本企业以外其他主体构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  总经办为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合同经办部门将一类合同报送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四条  原则上各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部门;公司领导认为对公司利益关系重大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称法律文件)可委托公司法律事务部起草,对其中特别重大的、起草难度较大的可由法律事务部委托外聘法律顾问起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六条  公司合同分为一类合同与二类合同两类。
(一)一类合同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二类合同是指一类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 一类合同范围
    (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

    (二)普通货物采购合同或协议;
    (三)各类产品销售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五)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六)各类借贷款合同;
    (七)各类担保合同;
(八)经营承包合同;
(九)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承揽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汽车、设备维修、广告牌制作、广告代理等合同;
(十)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类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二)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三)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
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
(三)数量和质量条款;
(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
(五)履行期限条款;
(六)履行地点条款;

(七)履行方式条款;
(八)解决争议条款;
(九)违约责任条款;
(十)其它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经办部门应按上款要求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正。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合同,均应由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填写《质量文件审批单》,其中一类合同应经相关部门会签评审并经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
(二)二类合同,由经办部门自行审定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的审核重点包括: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真实;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合法性,风险条款设定的合理性;
(五)审查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否表达准确;
(六)审查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一类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订,二类合同由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十五条 文件签批(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件正本交总经办存档,副本一份交财务,一份本部门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公司总经办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的,总经办应会同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协助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时,为了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合同,应按特别程序进行。如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在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三)公司订立的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其程序与订立时相同。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越权签订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放弃公司应有权利的,公司应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诉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总经办存档,其它相关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合同审查 总经办对所有存档合同分别按照工程类、营销策划类和综管类(即除工程类和销售类以外的其他合同)三个大类进行编号,每一类合同均从001号开始按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不重号不遗漏。
第二十五条 总经办存档的每一份合同均应包括《质量文件审批单》、正本、副本、附件,一类合同还应附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等。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子文档等),一切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总经办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总台帐和分类台帐(如物资采购类、工程建设类等)。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对方单位名称、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及完整。
第二十七条 总经办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时抄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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