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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完善合同各条款;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或其关联组织的内部合同审计机构、内部合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合同审计活动。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合同审计涉及到公司及所属单位或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
一 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及安装施工、建设工程所需设备购置等合同。
(二)投资联营合同
合同审查投资各方(当事人)为共同利益进行投资,并就投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投资联营合同包括: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三)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劳务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八)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九)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一)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十二)关联交易合同
股份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十三)其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内容与方法
合同审计内容涉及到合同的立项、签订、主要条款、履行情况和合同终结的全过程。
第七条 合同立项审计
合同立项审计是对合同立项依据及签订的必要性、可靠性进行审计。
(一)合同项目是否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二)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先进性与经济 合理性是否相互协调;
(三)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其对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我方资金回收是否确有保证;
(四)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八条 合同签订审计
合同签订审计是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当事人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涉及法律裁决的条款是 否完善;
(五)合同签订有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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