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合同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合同审批流程,着落公司交易风险,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合同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畴
(一)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包括变更和解除,以下相同)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等与人事管理相干的合同由公司其他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畴。
第二章 合同的规范
第三条 合同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进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或依法由公司承当责任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 合同的情势
(一)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应当采取合同书的情势。如情形紧急或条件限制不能签订合同书的,可以采取其他书面情势,并应当在情形和条件答应时尽快补签合同书。合同书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成立。
(二)书面情势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情势。
(三)在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常常性交易(常常性交易是指一定期限内与相对固定的合同相对方进行的相对稳固、内容重复的交易,以下相同),如果公司与对方已签订基本合同、长期合同或其他情势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基本合同等),约定了双方交易相干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的,承办部门可以以订单/定单的情势订立具体合同。销售公司产品类常常性交易可直接以
订单/定单的情势订立合同。但需要特别的交易条件或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不肯定性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签订合同书。
(四)合同书的首页应标明合同的编号。合同编号的管理适用公司《合同编号办法》。采取订单/定单方式进行交易的,订单/定单的编号方法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实行和管理。
第五条 合同的附件
合同有附件的,应当在合同正文中明确规定附件名称,并约定附件为合同的有效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合同附件应当与合同正文一同签署。除本办法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均指包含合同正文及合同附件的完全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形、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或无相应经营资格的部门或自然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与其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或与之产生业务关系。
(二)触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经招标后签订合同。上述所列项目具体范畴和规模标准,由比价审计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按比价审计部的相干规定需要实行“比价”机制的相干项目,必须实行“比价”相干规定。经比价审计部同意后签订合同。
(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合同抬头、题名、公章应保持一致,同时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形载明的信息一致;
(二)合同标的应明确,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必要时可用图纸等描写合同标的;
合同审查
(三)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劳及支付方式、实行期限、实行地点应具体明确。
第八条 合同的实行
(一)合同签署前,不得实际实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及时实行合同。
(二)合同实行中如产生变更,承办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公司分管领导。
第三章 签署权限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
(一)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可以授权的代理人范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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