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翼e家》移动融合-“全家享159”套餐营销规则(2014/D)
SHDXFJLF0SC-170-2014
一、营销活动名称:《天翼e家》移动融合-“全家享159”套餐
二、营销活动范围:上海市范围内,中国电信上海公司CDMA移动电话(以下简称“手
机”)、固定电话、无限包月光网宽带的后付费私人住宅客户(固定电话不包括ISDN 和储值电话)。
三、营销产品: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后付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光网宽带(H-NET接入
方式除外)、无线宽带、基于固定电话、宽带及手机的增值业务。
四、营销活动时间: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30日
五、营销活动规则:
(一)套餐内容:
(二)套餐说明:
2.1 基础套餐:
1.仅限一部手机、一线宽带、一部固话免月租加入基础套餐,手机、宽带、固话需同名同址且合并开帐。
2.月基本费:套餐生效后,客户根据自己所选择的基础套餐类型,每月交纳相应的月基本费用。基础套餐内的固定电话、手机、宽带及相应功能不再单独收取月租费,相关优惠及资费均按本活动基础套餐内容执行。
3.本活动为包月套餐,套餐内包含的各业务量限当月使用。
4.新装宽带客户加入套餐的,按160元/线的优惠价收取一次性宽带安装调测费及手续费(标准资费:310元/线)。
5.固话和手机若设置呼叫转移的,呼叫转移产生的费用按标准资费收取。
6.“手机、固话本地互打免费”指基础套餐内的固话、手机以及参加本活动手机加装包的所有手机之间的本地通话免费。
7.套餐内包含的固话和手机的七彩铃音功能不包括铃音定制费。
8.套餐内的短信包含国内(不含台港澳)点对点短信发送条数,客户每月实际发送的短信量低于或等于套餐内包含条数的,则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超出后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
9.手机上网支持CDMA1X、EVDO网络接入方式,包含CARD-CARD、WAP、BREW、JAVA 上网方式产生的流量(不含信息费)。客户每月实际使用的手机上网流量(含本地和国内漫游)低于或等于套餐内包含流量的,则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超出后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客户在不同场合使用手机上网时,可能会有上网速度不一致和网络繁忙时暂时无法连接的现象产生。
本套餐单个手机国内上网费用分别为每月封顶1000元,包含CDMA 1X/EVDO和WLAN费用,不含套餐月基本费、短信、语音以及其它增值业务的费用,且在1000元封顶范围内,每月最多可用20G国内上网流量,超过流量之后,系统将自动为客户暂停CDMA 1X/EVDO/WLAN功能。断网后基于上网类的增值业务将无法使用。无线上网功能在次月初自动恢复。若您断网当月要求继续开通无线上网服务,
请至营业厅或致电10000号恢复上网功能,当月新产生的流量或时长按标准资费收取,不再享受套餐优惠,次月仍然执行封顶断网措施。
10.参加套餐的手机,可开通189邮箱一个(帐号即为手机号),具有WEB邮箱功能、手机邮箱功能。
11、套餐内所含增值业务只包括月功能费,客户使用相关业务所产生的流量费将另计
(可计入套餐内含手机上网免费流量部分)。
12、基础套餐资费标准自业务完工后次月1日生效。
新客户申请参加本套餐的,自业务完工至基础套餐资费标准生效期间:基础套餐内的固定电话月租费按标准资费按天收取,固话通话费(本地和国内长途)按标准资费收取;宽带月租费根据标准资费的50%按天收取;手机月租免收,手机国内通话费按0.15元/分钟收取,国内接听免费。套餐包含的手机国内上网流量、短信按天折算,超出按标准资费计收。首月不享受套餐内包含的语音通话时长,不享受固话、手机本地互打免费优惠。套餐包含的各免费量首月不提供手机加装包共享使用。固话/手机的来电显示、彩铃、189邮箱功能费免收。其他资费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
在用客户参加本活动的,若变更前的原套餐资费标准为次月生效模式的,则变更当月至本活动套餐资费标准生效期间,仍维持原套餐资费。在此期间,本活动新增的产品及增值业务(原套餐内不包含的)
默认开通,根据该产品的标准资费计收。
13、使用家庭宽带业务,可支持家庭内最多4台电脑终端同时上网,共享基础套餐带宽,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使用超过规定数量的电脑同时上网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保证通信质量并有权中止客户宽带账号的接入服务。
14、本规则所包含的相关业务及手机上网方式,需在支持其业务功能的手机终端上才以实现。
15、客户可选择相关可选包,详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值业务可选包营销规则》(以所在时刻有效版本为准),客户选择相关可选包的,还需遵守该规则的约定。
16、本规则未注明的业务资费,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
2.2手机加装包:
1、加装包手机需与基础套餐合并开帐。
2、手机加装包生效后,客户每月交纳相应的手机加装包月基本费。手机及相应功能,不再单独收取月租费。
3、“手机、固话本地互打免费”指参加本活动手机加装包的所有手机与基础套餐内的固话、手机之间的本地通话免费。
4、参加手机加装包的手机若设置了呼叫转移的,呼叫转移产生的费用按标准资费收取。
5、手机加装包资费标准自业务完工后次月1日生效。
新客户申请参加手机加装包的,自业务完工至手机加装包资费标准生效期间:手机加装包内的手机月租费免收,国内通话0.15元/分钟,国内接听免费。来电显示、189邮箱功能费及相关一次性费用免收。不共享基础套餐内语音时长、手机上网及短信免费量。不享受固话、手机本地互打免费优惠。其他资费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
在用客户参加手机加装包的,若变更前的原套餐资费标准为次月生效模式的,则变更当月至本活动手机加装包资费标准生效期间,仍维持原套餐资费。在此期间,本活动新增的增值业务(原套餐内不包含的)默认开通,根据该产品的标准资费计收。
6、本规则未注明的业务资费,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资费计收。
六、客户特别关注:
6.1关于套餐优惠有效期:
本活动套餐优惠有效期为一年,自客户参加套餐的各项业务开通完工后的次月1日起算。套餐优惠有效期满,客户可提出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拆机)并办理相应手续,办理后套餐(含手机加装包)优惠终止,客户可以选择参加所在时刻有效的“天翼e家”套餐或中
国电信上海公司推出的其他电信营销活动。客户变更套餐,自变更的次月1日起生效。上海电信宽带免费提速
期满后客户未办理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拆机)手续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在仍有能力继续提供本规则约定的套餐、且客户未发生欠费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客户的通信服务,将继续按本规则约定的套餐资费标准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若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能向客户提供本规则约定的套餐,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终止套餐优惠。
6.2固定电话、手机、宽带若已参加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其他营销活动、且仍在营销规则有效期内的客户,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不能参加本活动。
6.3有历史欠费的客户不得参加本次套餐活动,付清欠费后方可参加。
6.4客户应当配合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实施套餐内相关业务的开通工作。
6.5客户自愿选择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供的CDMA UIM卡。CDMA业务使用期间,客户若发生UIM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形,可自负费用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申请办理暂时“停机”、“补卡”或“换卡
”业务。补卡或换卡按标准资费收取相应费用。
6.6客户自负终端设备参加本套餐的,因终端设备导致业务无法继续使用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因此而减免业务费用。
6.7UIM卡启用后,请及时修改客户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使用客户密码办理的各类业务,均视同客户亲自办理。
6.8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宽带接入方式和业务使用情况免费提供必需的网络设备。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并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为其免费提供使用的终端设备,因客户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客户应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客户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赔偿与损坏设备等值的金额。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客户不得将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免费提供的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设备用于非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服务。客户不再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宽带业务时,须归还该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可用或者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全额支付已领用的设备费用(Modem:265元/个,家庭网关:215元/个,光网络终端(ONU 和家庭网关)360元/套)。
6.9套餐优惠有效期内,客户如办理资费套餐变更,或者参加本活动套餐(含手机加装包)的相关业务如办理过户、停机保号或业务注销(拆机)手续的,视为因客户原因退出本活动。
6.10客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电信费用,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客户将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支付3‰的违约金。客户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电信费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可对客户的业务作暂停提供服务(停机)处理。
6.11如果因客户欠费等属于客户责任的原因,参加本活动套餐的固定电话和/或手机和/或宽带被暂停提供服务(停机)的,停机期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继续按月出帐,收取客户所选择的月基本费(年付方式的,计入年付费用的使用月份中)。停机之日起满60日,客户仍未缴费或导致停机的原因未消除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服务(拆机)。
6.12套餐优惠有效期内,因客户原因退出本活动或导致本活动提前终止的,客户应结清之前已使用的费用,并根据所选套餐支付2个月的套餐月基本费作为提前退出违约金(按159元/月计算)。享受过一次性费用优惠的,须补足相关优惠。套餐(含手机加装包、各可选包)优惠终止,套餐内产品恢复标准资费。
6.13月付客户:客户月付套餐完工后,套餐首月资费和一次性费用在次月账单中收取,套餐月基本费在第三月起的账单中收取。年付客户:客户年付套餐完工后,年付费和一次性费用在次月账单中收取。
6.14 同一客户名同一身份证下,所办理的后付费移动单产品套餐及移动融合套餐合计不得超过5个。
七、业务使用期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八、本规则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宽带接入服务协议》(以参加本活动时刻有效版本为准)的补充协议,本规则相关条款与上述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规则条款为准。以客户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上的签章视为客户确认及接受本规则及上述协议的证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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