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包头空难案:跨国诉讼管辖权之争——包头空难美国诉讼
• 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一架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就坠入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事故共造成55人遇难,其中包括机上47名乘客和六名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人员。
•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了赔偿方案——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引起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
• 2005年8月17日,距包头空难发生近十个月后,部分遇难者家属委托的美国律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提交诉状,以“幸存及非法死亡之诉”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要求被告为包头空难事故承担责任,并向被告全体及个别提出弥补损害的救济请求。原告最后要求陪审团审理。
• 美国民事诉讼中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 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最低联系”范
围将是十分广泛的。比如,可以是被告“有意接受”(Purposefully Availment),或者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营业活动”(Transaction of Business),等等。
• 在包头空难中,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生产的,空难事故不能完全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同时,飞机的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这些联系,显然足以满足“最低联系”要求。
• 此案在被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受理后未久,当年9月16日,被告方提出将此案移交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审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更倾向于大公司,对被告有利;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则传统上同情遇难者,对原告有利。)经过审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5年11月驳回被告的请求,该案继续在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审理。
• 随后,2006年2月,东航又向加州法院提出新的动议,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重新提请这些诉讼”。东航提出的理由是:该航班并非来自美国,且没有预定飞往美国,也与美国无任何联系,而是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管辖。该飞机由原云南航空公司于2002年从加拿大庞巴迪宇航公司购买获得。事故发生当日,事故飞机为东航云南公司所有和控制;无论事故飞机的发动机还是该飞机本身,都不在美国境内经营或维护。遇难
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乘客中,除一名为印度尼西亚籍,其余均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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