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锡伦、腾冲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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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锡伦,*,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野,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街道秀峰社区东方小区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庄晓专,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系被告腾冲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洙,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婧,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锡伦诉被告腾冲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锡伦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锡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锡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2元,减半收取计7216元,由原告杨锡伦负担。
腾冲旅游介绍审判员  李云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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