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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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二楼238、六、七、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石伟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毅容,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周内利,*,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周内利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997.49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1273.82元,同时支付律师费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周内利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42元。被执行人周内利依法应
承担本案执行费31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依法于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数c018的财付通账户,实控17.69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
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内利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龙
审 判 员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曾柳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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