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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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胡潘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霞、陈乡龙,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赖日旺,*,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赖日旺给付透支本金20802.6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5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65元,用于扣缴***********案诉讼费255元,本案执行费212元;(2022)闽0802民初3001号案诉讼费138元,(2022)闽0802执3770号案执行费86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
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赖日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海 华
审 判 员 林 爱 芸
审 判 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小 凤
书 记 员 黄海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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