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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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胡潘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霞、陈乡龙,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明辉,*,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受理费512元及本案执行费4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不动产信息等,划扣被执行人投保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XXXX的保单(现金价值6323.34元),予以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后余5345.34元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5345.34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已执行到位。
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和 宏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审 判 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林宇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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